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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风险没预见 评估机构应担责

  本报讯(记者谢文英 实习生孙久晴)7月30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下称条例修正案),新增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的职责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北京市年均举办此类活动2000场次以上,其中展览展销占75%以上;万人以上的大型活动年均100场次以上,居全国首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引介绍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005年颁布实施了《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而国务院2007年颁布实施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对大型活动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大型社会活动数量的与日俱增,活动类型的多样化,安全管理方面已经暴露出新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条例作进一步修改。”

  条例修正案所称大型活动,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等群体性活动。记者了解到,北京市目前对单场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要求此类活动主办方应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并提交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然而,大型活动主(承)办方目前仍缺乏安全风险评估意识,国内也缺少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的专业人才。对此,条例修正案对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的资质加以限定,要求必须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条件。同时,对风险评估机构的职责予以明确,并详细列举了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要求包括“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风险程度及防范和控制的建议等事项。”

  此外,条例修正案还增加了大型活动安全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规定承办者、场所管理者,违反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承担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或者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安全风险,造成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的,也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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