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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违规调价最高罚5万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2日04:02  大众网-大众日报

  □记者 姜玉泰 报道

  本报济南讯 7月30日闭会的省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山东省旅游条例》。这是我省首部经过网上立法听证的法规,很多网上听证陈述人的意见被采纳,如景区门票调价间隔时间、提价幅度等作为“新规”,从今年 10月1日起实施。

  在网上立法听证时,景区门票价格上调最受关注。一种意见认为,为减轻消费者负担,门票价格不能想调就调,应设置上调间隔期来控制涨价频率。 也有人认为,涨价是市场行为,政府不该过多干预。还有一种意见是,应该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如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上调幅度不得高于原价格的15% ,或是同期物价上涨指数变化幅度。

  新通过的《山东省旅游条例》第43条,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景区调价作出了限制,如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间隔不得低于3年,上调幅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额。遵循法定程序调价,获得批准之日起6个月后执行。违规调价的,必须改正并面临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历史人文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景区,门票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部门不干预。

  新条例修订草案用了较大篇幅来规定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网上立法听证陈述人提出,对旅游景区的政府性公务接待(免票)予以限制,给景区经营减负。修订后的旅游条例采纳了这个意见,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没有合法依据的行政检查、收费、处罚、强制措施、集资、摊派、无偿服务以及考核、评比、达标等。

  新条例同时规定,经营者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德的要求。

  网上听证陈述人建议,对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应当予以禁止或者限制,新条例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标记、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制定、提供公平合理的店堂告示、格式合同等,公布旅游咨询、投诉电话,否则面临最高5倍违法所得罚款。

  在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方面,网上听证陈述人建议,严禁导游人员和司机在诸如旅游商店、特色产品生产企业等收取回扣的行为,并规定相应的罚则。新条例对此也有体现,明确规定,游客自主选择是否购买经营者推荐的旅游商品,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合同外的服务。对无证“黑导游”,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最高可罚一万元。擅自在景区及周边摆摊、设点、出租景观以及尾随、纠缠、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将面临最高5倍违法所得的处罚,即便没有违法所得,也可罚款500元至 5000元。未经批准使用森林公园称谓的,擅自使用星级的景区、酒店,均可最高罚5万元。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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