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原 报道
本报济南讯 根据省教育厅日前颁行的《山东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每生每年5元,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本着谁办学谁支付的原则承担,不得向学生收取。
校方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学校)对第三者(注册学生)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所)、中职和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或者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校外活动是指春游、夏令营以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因学校疏忽或者过失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或死亡,依法应当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该办法规定,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费用,原则上从学校学费收入中支出。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由政府财政给予补助。校方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期间为每年9月1日零时起,次年8月31日24时止,期满续保。其中责任限额不得低于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30 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450万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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