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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揭社会问题 分手后为房子票子孩子争破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2日06:43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记者 覃燕燕 通讯员 盘佳 申烨嘉 唐华严

  随着社会的开放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闪婚、未婚同居现象在年轻人中越来越常见,新娘挺着大肚子上婚宴早已不是什么稀奇事。但是,未婚同居现象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以下几例“未婚同居悲剧”中,有昔日恋人争房产,有女方索要分手费,还有情侣分手后争要孩子……这些案例告诉我们,未婚同居生活本来就没有婚姻的约束,一旦发生变故,这种关系就会变得非常脆弱。无论是未婚女性还是男性,都要学法、懂法、自觉守法,理性选择合理的生活方式,不要轻视一纸婚书。

  1、昔日恋人情变后争房子

  李娜(化名)和刘勇(化名)是一对昔日恋人,曾经未婚同居。2007年,两人热恋期间共同贷款买了一套房子。2008年,原本感情不错的他们却因故分手。而房屋购买后一直未装修也一直无人居住至今。

  2009年4月,李娜拟了一份协议:房屋由她所有,补偿43155元给刘勇。但刘勇不同意,所以不肯在协议书上签字。

  李娜多次催促刘勇未果,就将昔日男友告上法庭。李娜主张,判决后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由李娜来承担;房屋办理权属登记条件成立后,房屋所有权人为李娜;李娜补偿刘勇人民币43155元。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讼争房屋系李、刘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为双方的共同财产,由于该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房屋所有权尚不能确认,根据实际情况,法院判决讼争房屋由李娜居住使用,并享受该房屋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自2010年4月起,房屋的按揭贷款由李娜继续偿还;李娜支付刘勇房屋补偿款8259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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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女子告前男友索“分手费”

  近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就审结了一起看似借贷、实则索要分手补偿款的经济纠纷案。

  阿英(化名)与阿刚(化名)本是一对恋人。他们尚在南宁某中专读书时,就已经开始同居。因感情不和,2007年3月5日,双方正式结束恋爱关系。当日,阿刚支付了12000元给阿英,同时还出具了一份欠条,写明“欠阿英48000元,一年内还”。

  约定的时间到了,阿刚未按照欠条所述支付款项,阿英遂以欠款纠纷起诉至青秀区人民法院。

  让人吃惊的是,阿刚应诉后,提出反诉请求,认为该欠条是当年在被要挟的情况下写的,属于无效欠条,阿英应返还阿刚已支付的12000元。

  经查,阿刚来自农村,与阿英在恋爱同居期间,是一名在校学生,毕业后未找到工作,家庭条件困难。阿刚支付给阿英的12000元及他写给阿英的48000元欠条,是双方在自行解除同居关系时达成的由阿刚补偿给阿英60000元的意思表示,并不存在实际借贷关系。而阿刚提出要求返还的12000元,也是按照其与阿英的约定支付给阿英的,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所以,阿刚主张返还12000元也不成立。

  近日,法院判决:驳回阿英的诉讼请求及阿刚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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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未婚男女分手后争养女儿

  近日,南宁市良庆区法院调解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2006年,真真还只是一名15岁的花季少女。当年,真真不顾父母的强烈反对,偷偷与男子小易(化名)谈恋爱并一起同居生活。2007年4月5日,他们的女儿小清(化名)出世了。

  由于两人同居时都很年轻,根本就不存在感情基础,孩子出生后不久,真真便带着女儿离开了小易,回到娘家居住。在小清1岁多的时候,小易未经真真及其娘家人的同意,强行把小清抱走。

  真真认为,从小清出生后至小易带走孩子这段时间,小易没有给过抚养费。孩子不能拱手让给男方。为此,真真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小清由其携带抚养,并要求小易一次性支付小清抚养费7200余元。

  法院审理该案后,法官耐心对双方当事人据理说法,让双方明白到父母的矛盾有可能会影响到小孩的身心健康成长,对孩子今后的成长极其不利。由于法官庭审中说得既合法又于情于理,打动了孩子的父母,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小清由小易携带抚养至独立生活止,抚养费由小易负担,真真不负担抚养费;小易须保证真真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对小清享有4次探视的机会;鉴于真真曾经独自抚养女儿,小易自愿一次性付给真真3000元,并当场兑现。

  至此,这场争夺孩子的纠纷才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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