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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将受规制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2日07:47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周芬棉

  中国证监会近日就《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征求意见。首次针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进行全面规范。短短二十余条,条条剑指利用研究报告违规使用潜规则。

  严禁分析师从事炒股

  违规利用研究报告,最为普遍的当属分析师代客理财以及亲自炒股。2008年曾经被评为中国机械行业最知名的分析师、海通证券叶志刚,原北京首放汪建中,均涉利用发布研究报告之便利,操纵股票。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证券公司负责发布研究报告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分析师,不得同时负责自营、资产管理等存在利益冲突的证券业务。同时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防止证券分析师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为自身及其利益相关者谋取不当利益,防止相关人员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前,泄露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

  严禁研究报告受利益影响

  基金是购买研究报告最大的客户。基金与研究报告发布者,“合作”牟利,是证券市场常见现象。某只基金重仓了什么股票,对形势判断对了还是错了这时候,某些分析师的研究报告就可能站出来,力挺该只基金重仓的股票或者这只股票所在的行业,从而诱使中小股资者跟风。

  征求意见稿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研究部门及其人员制作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以及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特定客户等利益相关方的干涉和影响。

  严禁发布机构反向操作

  除基金利用研究报告之外,利用研究报告的还有证券公司的自营部门。有的分析师发布研究报告,对某些行业进行推荐,可是普通投资者在听到研究报告之后再买时,早就晚了,证券公司早已获悉该研究报告并提前布局,只等普通投资者为其抬轿。等越来越多散户跟进时股票大涨,券商趁机高价抛售了。

  基于这种情况,征求意见稿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使用者。不得将拟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内容或者观点,提前提供给公司内部部门及人员或者特定使用者,谋取不当利益。

  征求意见稿要求,除本公司证券研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合规管理人员外,公司其他人员以及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的人员,均不得在发布前审阅证券研究报告。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公司自营投资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

  明确研究报告发布静默期

  证券公司作为某个上市公司的保荐人,同时发布研究报告推荐该上市公司股票,显然是极不公平的。保荐人为上市公司督导者并从中获利者,岂能亲自为其唱赞歌但就是这样显面易见的道理,有些研究报告竟能公然为之。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静默期,即一定期间内不得对某证券发行人发布任何研究报告。

  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担任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发行价格之日起40日内,不得发布与该发行人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担任上市公司股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发行价格之日起10日内,不得发布与该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不少市场人士对证监会严格规范研究报告给予积极评价。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说,利用研究报告违规方式多,违规者众,有必要严格规范。但是,要将这些制度落到实处,有一定难处。另外,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还显得有些温柔。应给予更严厉地处罚措施,以儆效尤。

  本报北京8月1日讯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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