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福州8月1日电记者郭宏鹏刘百军随着厦门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全市,“一市两法”困局也随之破解。记者从近日召开的福建省厦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获悉,从今天起,《厦门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象屿保税区条例》等50部今年7月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将在厦门全市通行;10部经济特区法规暂不适用于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具体适用时间由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另行公布。
据悉,60部法规中有20部的名称进行了修改,冠名由“厦门市”改为“厦门经济特区”,内容不变。根据国务院批复,今年7月1日起厦门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全市行政区域,在7月1日之前,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目前仍有效的经济特区法规和法规性决定共有60部,此次选择了其中50部全市推行,另外10部,如《厦门市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因涉及修改和废止事宜,同时也考虑到岛内外地理分布和经济发展的不同,暂缓适用于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区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