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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快捷用假公章被拘5日

  【案件】27岁的谭某,家住长沙市天心区某街。7月25日下午3时,谭某因需要到道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开具一张证明,但“长沙到道县太远了”,其因嫌路远不想去,于是在长沙市城南路一家超市前找到殷某(另作处理),要求为其刻一枚“道县公安局xx派出所”公章,后两人谈好价为30元,谭某先付给殷某10元定金,并约好40分钟后取印章。结果当日下午4时,当谭某取印章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对谭某处行政拘留5日。

  无独有偶,长沙市民童某因与他人存在工程承包业务,需要签订相关书面合同,而该合同必须使用长沙市某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部印章。童某不是按程序到该公司去盖章,而是在长沙火车站附近以15元的价格请人(另案处理)伪造了1枚该公司项目经理部的印章,并在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中使用。开福区法院认为,童某为承接工程项目,故意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其管制一年。

  【说法】印章是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准刻证明,并办理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买卖”,是指为了某种目的,非法购买或者销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本案中谭某为了开证明,不是到行政主管部门去办理,而要求殷某为其非法伪造一枚“道县公安局xx派出所”公章,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童某伪造假公章后又在签约中使用,均应当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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