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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再称违法公民为“卖淫女”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2日14:46  新民晚报

  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联合下文称:“近来有少数地方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这种做法是违法的……”最近,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

  20多年来,一切假民意违法执法的“公捕”、“公判”大会、游街示众一直未得到遏制。重庆市公安局曾将30名扒手押解上市,请市民辨认和举报。警方说这不是游街示众是“辨认”。但法律中的“辨认”需要严格程序,这种将几十个犯罪嫌疑人全拉出来,让成千上万的人进行指认的方法,根本就不是“辨认”。警方还说,这是要震慑罪犯,羞辱“扒手”。但在我看来,这倒是有点重演“群众政治运动”的嫌疑,涉嫌违法。这种违法执法行为与现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驰,是“政绩焦虑症”、“人治冲动症”的反映,必须得到制止。一些媒体在报道、转载一些对色情行业的执法活动时,官方的陈述中常出现“卖淫嫖娼”、“卖淫女”等称呼,将“以性谋利者”称为“卖淫女”似也有过于粗俗,对其人格不够尊重之嫌。

  现代社会的法制观念应该明确,守法公民有尊严,罪犯也有尊严,都受宪法保障和法律保护。不能因为此人犯了法就可以被侮辱、被损害。中国是文明古国,对以性为生的人,汉代称“烟花女子”、“风尘女子”。到了现代,我们何以变得野蛮起来,常常在公开场合暴露隐私,这正是类似“文革”那些恶政年代,无法无天、大字报、小字报、谩骂、诬蔑、无理性、践踏人权、使斯文扫地的政治斗争的遗果。

  建议媒体、官方、执法部门不要再称这部分公民为“卖淫女”了,可称“以性谋生者”、“性工作者”、“色情业从业者”等。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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