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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新政交易未成买卖双方互诉违约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2日14:49  北京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刘春影)今年3月份,卖方杜先生与买方姜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杜先生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后姜先生一次性付清房款。但是4月末,因国家房屋新政的影响,这起房屋买卖的交易最终未成,杜先生和姜先生都认为是对方违约在先,互诉至顺义法院要求赔偿。

  原告杜先生诉称,2010年3月23日,原被告双方在中介公司的见证下签订了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屋成交总价为445万元整。当日被告交付订金5万元,并约定被告需在原告办理房本后3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后被告未支付房款。而原告出售该涉诉房屋后,为解决住房问题,另行购买了住房,在被告不支付房款的情况下,原告面临借款利息、居间合同违约等财产损失和信誉损失。故起诉,请求判令合同解除,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89万元。被告姜先生辩称:是原告违约在先,其拒不办理过户手续,也不按照约定将该房屋交付,所以他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双倍返还订金10万元。

  案件审理中,原告提供中介公司的职员作为证人,证明合同签订后被告因公出差,在4月末联系中介公司直言因担心国家政策改变,房价不稳,明确表示放弃购买涉诉房产。 J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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