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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暴力损害离婚后仍可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2日17:14  山西新闻网

  事件

  丁珏与张志两个人是在网上相识的,在2008年结了婚,由于当时两人恋爱时间短,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张志因工作不顺,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或酗酒后对丁珏大打出手。今年年初,忍无可忍的丁珏决定与张志离婚,于3月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后来,丁珏与朋友聊天时听说她在婚姻存续期间,其夫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她可以向其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现在丁珏已经离婚了,她不知道能否申请赔偿。

  分析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此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因为丁珏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付颖娟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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