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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群撞人拒赔偿 举证不能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2日17:14  山西新闻网

  襄汾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

  本报讯 (记者 刘雅静 通讯员 廉振勇 贾振国)过路的宋老汉在蜂拥而过的羊群中摔倒致伤,放养人张某认为羊群并未撞上宋老汉,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拒绝赔偿。近日,因张某举证不利,襄汾法院一审认定张某饲养的羊群撞伤了宋老汉,判决张某赔偿宋老汉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4249.17元。

  2009年10月1日,襄汾县南贾镇某村村民张某准备到荒沟放羊,当他打开院门,羊群如离弦之箭涌上了马路,正好与骑车路过的75周岁的宋老汉相遇,瞬间,宋老汉倒在了地上,造成左胫腓骨骨折。经住院治疗,宋老汉花去医疗费3700余元。住院期间,在村委的调解下,张某坚持羊群并未伤到宋老汉,仅出于人道主义和村委会的压力支付了宋老汉2000元,从此不再过问此事。

  出院后,宋老汉多次找张某协商未果,于是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法院,以羊群撞伤自己为由,请求法院判令羊群主人张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3万元。

  法庭上,被告张某辩称,原告宋老汉受伤并非自己的羊群将其撞倒所致,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襄汾法院审理后作出羊群主人张某赔偿宋老汉各项费用4749.17元,并应减去已付2000元的判决。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举证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的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羊群与宋老汉恰好相遇,被告张某认为原告宋老汉受伤是其自己摔倒所伤,但无证据加以证明,因此,法院对张某的主张不予支持,认定原告宋老汉所受伤为张某羊群所致。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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