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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2日17:14  山西新闻网

  《山东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出台。《办法》规定除了特殊地区和特殊用途的公益林,一般公益林的使用权可以用于抵押。特殊公益林和权属有争议的林权不得抵押。抵押期间林地的属性和用途不得改变。

  《办法》明确了可用于抵押的林权范围,其中包括用材林、经济林等商品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其林地使用权;一般公益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其林地使用权;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林地使用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符合条件的国有林权、集体林权、共有林权及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及公司取得的林权。 韩乐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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