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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举措提高轻微刑案办理效率

  本报讯(记者朱建军)天津市检察院日前出台《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进一步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诉讼效率,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意见》规定了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条件、时间和程序。对于犯罪嫌疑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的案件,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依法快速办理: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涉嫌犯罪的案件;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盲聋哑人、严重疾病患者或者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涉嫌犯罪的案件;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过失犯;因亲友、邻里等之间的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已经就民事赔偿、化解矛盾等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案件;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对于盲聋哑人、严重疾病患者或者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涉嫌犯罪的案件;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和过失犯,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率。审查批捕时,一般应在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意见》规定,对于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重点阐述认定犯罪事实的理由和处理意见。经审查认为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在作出批准逮捕时,可以填写《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建议侦查机关及时移送审查起诉;认为证据有所欠缺的,可以建议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后及时移送审查起诉。《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应当同时抄送本院公诉部门,对于具体案件是否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由承办人书面提出,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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