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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结束补签手续 违法取证不予确认

  近日,肖伟因贩卖毒品罪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九个月,肖亮、王玉良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

  2010年1月17日夜,肖伟、肖亮在常州市购买了30克冰毒,卖给王玉良等人。王玉良将冰毒藏匿于南通市一家酒店后,遂与张健、潘贵一起开车外出。巡逻的公安民警发现三人形迹可疑后,跟踪并于途中将三人拦下,当场查获装有少量白色粉末的塑料袋一只。当晚10时,民警带王玉良去酒店房间搜查,查获冰毒29.13克。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人在审查时发现公安机关的搜查证与搜查笔录均是补签的,立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时将搜查笔录及搜查证予以排除,不作为证据使用。但承办人认为,侦查人员搜查到的其他物证具有客观性,并能与本案其他证据印证,能够反映本案案情真实性,予以确认。

  (葛明亮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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