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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和避免警示教育的负面效应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有针对性地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改进教育方式,提高教育实效。”在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长期实践中,警示教育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教育举措一直受到重视,较好地演绎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反腐败战略方针的深意与愿景。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警示教育也不例外。在复杂的现实社会里,指望警示教育只是发挥单向度积极效用的想法,可能过于理想。警示教育有时也可能产生人们意想不到的某种负面效应。我们应该正视这个问题,深切关注其中的隐忧,并采取措施尽可能避免,至少是要将负面效应降到最低程度。

  负面效应之一:如释重负的解脱心理

  多年前我国东部某省两名落网官员在审查中曾不约而同地坦言,他们在任时也曾参加过警示教育活动,但是当看到一些警示教育案例中那些比自己级别更高的干部犯了更严重的错误时,不仅没有从中受到教育,引以为戒,及时悬崖勒马,而且感觉自己错误犯得还不够严重,竟然“有了一种如释重负之感”。其中一位在悔过书中写道:“想想现在社会大环境像一个染缸,官场中的人时而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以此为自己平时犯下的错误寻找到了一种精神上的解脱,更加麻木不仁、积重难返。”如此攀比,他们或许觉得自己的所作所为相较于某些巨贪大鳄,不过是小菜一碟、小巫见大巫,完全没有必要过于自责。因而,其负罪感与愧疚之心大打折扣。可以说,有这种另类解脱心理的落网者绝非一两个,只是更多的人选择掩饰而不是把真实感想直言相告。

  在警示教育的组织者追求正面效应的背后,出现这种看似匪夷所思实则暗合情理的负面教育效果,其实并不奇怪,有这种心态的人并非“不可理喻”,它没有违背人情人性之本。因为,针对同一现象,不同的人看问题的目的与动机、心态与角度不同,导致的结果与反应可能天壤之别。对于廉洁奉公的绝大多数领导干部而言,警示教育给他们更多的是积极影响——防微杜渐、警钟长鸣、有所为有所不为,从而更加坚定为人民服务的立场和执政为民的信念。但对于某些实际上正在腐败只是没有被发现却还在台上的官员来说,警示教育留给他们的内心世界以五味杂陈般的复杂情愫——幡然醒悟者有之,如坐针毡者有之,气定神闲者有之,一如既往如醉如痴者有之,如释重负者有之,不一而足。差别只在于说与不说、说真话还是说假话。因为还在台上,腐败分子肯定会大谈特谈自己如何“深受教育”、对腐败现象如何“深恶痛绝”,并煞有介事地发誓要严惩腐败分子,而决不会轻易将自己的真情实感说出来。

  负面效应之二:未雨绸缪的防备心理

  对于坚持在腐败的道路上一条道走到黑的腐败分子而言,警示教育不仅会使他们如释重负,还会使他们更加敏感、更加狡猾、更加“聪明”起来。因为通过各种形式的警示教育,站在接受警示教育人群中或坐在警示教育旁听席上的潜在腐败分子会从中不断学习到很多东西:见识其他腐败分子的腐败细节及落网细节;在众多的腐败案件中找出当事人被发现被查处的漏洞及破绽;知悉一些部门或领域制度设计与权力监督中的软肋;熟悉或掌握办案机关查办腐败案件的基本路数;提早准备危急或危机时对抗调查的应对之策;降低被偶然性因素或意外情况暴露腐败的发案几率等等。总之一句话,一些腐败分子参加警示教育活动,就是想充分吸取别人落网的教训,总结自己成功潜伏的经验,从而避免自己成为下一个被发现的腐败者和忏悔者。有人说,对于胆大包天的腐败分子来说,这样的警示教育无异于变相的腐败经验传授课,腐败分子就会琢磨自己怎样才能避免被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发现。

  在所有的犯罪类型中,职务犯罪的犯罪黑数最大。因而目前接受警示教育的队伍中,不排除仍有一些未被发现的腐败分子即腐败潜伏者。俗话说,人各有志;江山易改,本性难移。警示教育究竟能给腐败潜伏者以多大的警示性和震慑力,的确不太好估量。强迫一个人做好人和强迫一个人做坏人都有同样的难度,世界上也不存在能够让坏人立马变好人的灵丹妙药。一旦腐败潜伏者腐败意念坚挺,那么,各种警示教育可能使他们更加有心和用心,进而增长其腐败见识,增加其腐败阅历,开阔其腐败视野,增强其侥幸心理和防备心理——这是人们不情愿看到但也是实际存在的一种诡异现象,尽管迄今为止还没有过落网者愿意承认自己曾有这种未雨绸缪式防范心理的事例。“腐败着并升迁着”的诸多现实案例一再昭示腐败犯罪的隐蔽性与欺骗性。腐败潜伏者这种前车之鉴的防范心理和意识越强,反腐败的难度就越大。否则,党中央何以反复强调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负面效应之三:麻木不仁的认同心理

  通常而言,警示教育活动中所选用的案例只是众多腐败案例中有一定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一般也是有相当影响力的大案要案,不少个案甚至还能够诠释某一类腐败的特性,如权钱交易型、权钱色三位一体型、窝案串案型、买官卖官型、官商勾结型、家族腐败型、前腐后继型、边腐边升型等等。从某种意义上说,警示教育给人们展示的是一幅幅现实社会真实的腐败图景,是种种病态的社会现象。这些社会乱象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或者看不到根本解决的迹象,人们就会对腐败现象熟视无睹、见怪不怪、麻木不仁。久而久之,一些人逐渐会滋生出从愤恨腐败、认同(容忍)腐败、羡慕腐败到实行腐败的奇异心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原副行长于大路坦言其受贿犯罪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心理严重失衡:“看到有的人搞腐败一夜暴富,真是眼热心烫!”无论在普通公众还是国家公职人员身上,这种麻木不仁的认同乃至羡慕腐败的心理对于我国的反腐倡廉建设都是有害无益的。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腐败性质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高发的态势还未得到根本遏制。党和政府不断强调反腐败决心和不断加大反腐败力度,各地大小贪官纷纷落网的信息令人振奋,反腐败成效有目共睹。问题在于,反腐败的声势大是一回事,腐败分子是否得到应有惩罚可能是另一回事。也就是说,一些人对腐败的认同或“羡腐心理”是不是也与腐败分子没有得到应有制裁的事实(当然也包括腐败潜伏者因种种原因没有被知情者举报揭发的现实)有关呢?这个问题值得反思。多年来,司法实践中腐败犯罪轻型化的问题依然存在,腐败分子的腐败收益之高与腐败风险之低不成比例,这些无疑也是一些人暗生“羡腐心理”和一些腐败分子“腐而不败”的重要原因。值得注意的是,在腐败零容忍呼声日隆的今天,居然有人建议提高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果真如此的话,“让腐败分子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后悔莫及”的期许不知何时才能实现?

  需要说明的是,警示教育的积极意义不容置疑,笔者对此也从不否认,本文的主旨绝非反对警示教育,只是提醒人们要客观地估量其价值。因为我们所处的是一个错综复杂的社会变革时代,面对的是社会地位参差不齐、人生际遇各种各样、生活理念丰富多元、利益诉求五花八门的各类人群与个人。

  上述几点负面效应也给我们的警示教育以警示:腐败与反腐败是斗智斗勇的复杂博弈,警示教育的作用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在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的同时,我们要在反腐法制的科学设置、不断完善、有效遵守和严格执行上多下功夫。

  (作者系湖北省行政学院政法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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