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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舆情分析研判 提升公诉工作化解矛盾能力

  舆情是社会公众对于新近发生事件和问题的观点、看法的集中表达,具有新近性、主观性、非强制性、公开性、易变性等特性,往往呈现萌芽、升温、炒作“井喷”、持续炒作、降温平息等阶段。它集中反映了公众对于社会问题以及社会发展的意见和看法,是社会和谐稳定的晴雨表。因此,必须深刻认识执法环境发生的重大变化,积极主动适应社会进步特别是信息化发展的客观要求,从执法理念、执法机制、执法方式等方面着手,切实加强对舆情的研判、应对和运用,提升检察机关公诉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

  转变执法理念,正确认识舆情对于司法工作的意义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网络化带来了信息的不可控性和高度自由流动,社会公众表达自由权与媒体的新闻自由权相互交织,使得任何事件包括司法个案都有可能被曝光,舆情已经成为重要的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就公诉工作而言,舆情就是检情。真实的舆情有利于把握民意、倾听民声、化解民怨、汇集民智,对于正确指控犯罪、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弘扬社会主义法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由于公众对案件事实、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开展刑事审判互动监督等方面的信息不对称,尤其是含有大量虚假信息等舆情的存在,某些非理性的涉案舆情通过网络媒体迅速传播以至无限放大,往往给公众心理、情绪与行为选择带来误导,给执法司法机关正常的办案活动带来不应有的压力和不当干扰。

  如何积极应对、妥善处理网络舆情,提高公诉工作指控犯罪、强化刑事审判活动监督的能力?首先,必须转变传统执法观念与做法,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新的执法理念,把舆情压力变为提高案件处置工作的动力,养成在信息社会、舆情爆炸条件下抗“压力”、抗“干扰”良好的执法办案习惯,善于把握好、引导好、利用好社会舆情,架设司法机关与社会大众沟通交流的桥梁,提升社会对公正、廉洁、高效、文明司法的认同度、满意度与支持度。其次,要深刻认识社会舆情的双刃剑作用,切实加强舆情引导工作,及时回应舆论关切,疏导社会公众情绪,积极引导公众培养法治心理、养成法治思维,自觉维护法治秩序。最后,要切实加强舆情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舆情处置工作机制,提高统一领导、快速反应、综合协调、主动引导、科学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强化执法机制建设,提高有效处置舆情的能力

  在处置涉检舆情工作中,应当明确方向,把握重点,加强舆情处置工作的机制建设,切实提高有效应对、妥善处置涉检舆情的能力,促进舆情处置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一是建立预警预报机制。舆情发生后,要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有效协调相关部门、内设机构的一体应对,形成统一、高效、权威的应对处置组织体系。(1)检察长前沿指挥协调。在处置涉检舆情工作中,检察长要站在前沿指挥,及时掌握舆情信息,亲自部署,果断决策,主动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力求协同动作。(2)强化舆情的监控研判。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加强情报信息和网情民意的收集,及时发现了解可能引发舆情激化的敏感信息,客观评估舆情的发展态势,为科学决策、有效应对处置涉检舆情提供智力支持。(3)完善预案工作措施。要明确应对舆情的组织领导、快速反应、处置方法和应对策略等重点工作措施,确保预案运行实施的快、准、实。

  二是建立同步启动机制。(1)及时回应舆情关切,准确披露案情,控制关键信息源,强化释法说理和答疑解惑,抢占舆论制高点,赢得舆论的主导权。(2)坚持“两轮驱动”,一手抓舆情引导,组织正面网评、限制负面言论,使舆论向理性和法治方向发展,一手抓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现实行为的化解。(3)坚持跟踪引导。密切关注舆情状况,全面掌握舆情发展动态,牢牢掌握舆情引导工作主动权。

  三是建立部门联动机制。(1)部门联动。一旦发生涉检舆情,各地要按照应急处置预案,迅速协商新闻、外宣、通信管理、公安等部门共同应对。(2)上下联动。针对网络虚拟社会的跨区域性、匿名性特征,充分发挥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优势,建立上下级检察机关沟通机制,及时通报舆情信息,加强指导督办力度,形成处置合力。(3)内部联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部门之间在办理处置舆情工作中要加强沟通协调,真正做到信息共享,互通情况,各司其职,支持配合。

  四是建立问责评估机制。(1)明确宣传报道纪律。舆情处置工作预案的制定、组织和实施,都要经合法程序审批后才能组织实施。(2)取得新闻主管机关支持,规范媒体对司法个案的报道,做到媒体监督司法而不干扰司法,防止案件被不当炒作而影响公正处理。(3)依法制裁造谣滋事行为。一方面,要加大对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保护力度,切实保障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权利的充分行使;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网络不良言论与行为的管理,对于在网上造谣滋事、蛊惑公众、引发严重事件的相关执法部门和人员,应当依法查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4)及时回应社会公众的质疑。对于执法办案中存在的不足、瑕疵甚至于错案,要勇于直面,该依法纠正的要坚决纠正,不得藏着掖着;该问责的要依法依规问责,以及时消除公众的疑问。

  规范执法方法,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面对涉检舆情,检察机关应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高度重视公众关切的问题,把握时机,正确把握“四说”机理,疏导舆情民意,即说比不说好,早说比迟说好,自己说比别人说好,主动说比被动说好。要讲求处置涉检舆情的时机与策略,注重在舆情引发突发性事件前,发布权威信息,以正确信息引导公众,以真实信息抵制虚假信息,最大限度压缩恶意炒作空间,最大限度消除公众疑虑和猜测,有效赢得行动先机。

  要正确处理接受舆论监督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对于正在办理舆情关注的案件,既要以开放、包容、虚心、坦诚的态度对待和接受舆论监督,充分吸收舆情中的合理成分,又要不被舆情左右,坚持依法独立办理案件,保障案件的客观公正处理。

  一要充分尊重社情民意。对于社情民意中的合理成分,要依据现有法律规范,认真听取公众意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对于社情民意反映司法机关案件处理工作的失误,检察机关应当正视问题,依法处理,促进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文明、规范执法。

  二是有效引导社情民意。对于社情民意要冷静观察、正确分析、积极应对、有效引导,纠正和防止某些片面迎合的不良倾向。检察机关向社会公众发布有关执法办案情况,必须重事实、重证据,于法有据;对于少数社会成员不恰当的要求,应当依法妥善回拒,纠正和防止以牺牲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来迎合部分社会成员要求的不当做法。

  三是正确处理舆情中的虚假成分。对于公众因信息不对称而形成的含有一定虚假成分的舆情,只要不是有意捏造、编造虚假事实来妨害司法活动的,执法司法机关一般不应对有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而应采取教育、说理、疏导、化解的方法,促使其消除误解,进而守法护法。对于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舆情制造事端或社会事件,严重干扰司法活动,破坏机关、学校、企业、社会的正常工作秩序、教育秩序、群众生活秩序以及社会管理秩序的,执法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对极少数为首者触犯刑事法律规定的,应当绳之以法。

  四是妥善处理合理不合法的舆情问题。由于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体制、机制存在一定的漏洞,加之立法滞后,现实社会中确实存在一些合理但无法可依的现象,对于一时无法解决或者现有法律框架内无法可依的社会诉求,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大众做好解释工作,争取理解与支持,在不违反法律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努力维护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要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作者为湖北省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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