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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不捕不诉实行社会调查风险评估

  2009年4月,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对不捕不诉案件实行社会调查风险评估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构罪不捕和相对不诉案件开展社会调查风险评估工作。今年该院将不捕不诉社会调查风险评估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点项目,进一步加大推进力度。截止2010年5月,经社会调查风险评估的总人数为82人,占全部受理刑事案件人数的2.78%,其中评估后逮捕、起诉的4人,不捕、不诉的78人,不捕不诉案件总量同比上升26.6%,没有出现影响诉讼进行或重新犯罪情况。该院重点抓了以下五个方面:

  一、分析现状,准确把握创新方向

  不逮捕、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具有程序裁决权的法律监督手段。从近年来该院不捕不诉情况看,为降低逃避审判、重新犯罪等决策风险,往往对可捕可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作批捕、起诉处理,造成对构罪不捕、相对不诉的标准把握过严,处置简单化,不仅增加了监管场所羁押压力,也错过了在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有利时机。2006年至2008年12月,该院逮捕、起诉后判处管制、拘役、单处罚金、免刑的有440人,占捕后判决总人数的12.9%,充分说明不捕不诉工作仍有一定空间。经反复调研论证,该院决定将社会调查风险评估引入不捕不诉环节,建立由系统外人员组成调查小组独立进行社会调查,由群众来评定不捕不诉的社会效果,由社会力量来监督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达到作出不逮捕、不起诉决策时程序规范、过程透明、执法公正、效果良好的目的。

  二、规范程序设计,确保有章可循

  一是明确六类案件必经社会调查风险评估。《规定》明确了除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前提条件外,以下六种类型必须经过社会调查风险评估:(1)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情节的;(2)在校生犯罪、亲属邻里纠纷引起的刑事犯罪;(3)过失犯、初犯、偶犯、因被害人过错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4)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的;(5)犯罪数额刚达构罪标准的;(6)综合其他社会因素,具有特殊情节的。到目前为止,经社会调查风险评估的82人均属于上列六类案件。

  二是合理设置社会调查评估的风险点。围绕“三个重点”即是否会影响诉讼顺利进行,是否会重新犯罪,是否有条件帮教归正,和“四个方面”即基本情况、品行表现、悔罪表现以及帮教条件等设置风险点,为开展社会调查指明方向。同时根据类案情况和个案特殊性设置个案风险关节点,如涉及未成年人的,重点围绕是否为在校学生、家庭生活环境、平时在校表现,有无教师对其进行帮教等进行有针对性地调查走访。

  三是明确风险等级标准和要求。对品行表现良好,真诚悔罪,具备取保候审和帮教条件,能保障诉讼顺利进行,重新犯罪可能性不大的,评估为风险性较小;反之,则评定为风险性较高。

  三、创新制度设计,突出抓好社会调查这一核心环节

  社会调查是不捕不诉社会调查风险评估的核心环节,其目的在于通过实地走访调查,预知民意,预测社会效果,从而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在工作中,注意把握社会调查的“三性”:

  一是调查小组组成的广泛性。《规定》要求评估小组必须由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相关单位人员3人以上组成。在实践中,基层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进一步创新,增加了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社区干部等,丰富了评估小组成员的层次性,对保证评估意见的民意广泛性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评估小组的人数一般保持在5人左右,部分案件突破了10人。

  二是调查内容的关联性。社会调查是后续风险评估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扎实的社会调查才能确保评估的准确性,因此,《规定》明确要求开展社会调查,要紧紧围绕案件和犯罪嫌疑人展开,每个案件必须走访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或学校、家庭、街坊邻里、居住地所在社区、派出所、司法所等,近距离了解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手资料”。截至目前,评估小组共走访单位、社区以及基层群众500余次。

  三是调查过程的自主性。调查小组根据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走访单位、走访对象和走访形式。

  四、创新矛盾排查化解机制,深层次化解社会矛盾

  社会调查风险评估的过程,同时也是发现、查找社会矛盾并及时予以化解的过程。实践中,我们结合刑事和解、民行调处、帮教基地建设等开展“立体执法”,着力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一是及时发现、化解因不当批捕起诉引发的社会矛盾。充分发挥社会调查的矛盾“搜索器”功能,通过调查走访发现检察机关尚未发现可能影响执法效果的矛盾隐患,最大程度地将矛盾隐患“搜索到、消化掉”。

  二是推动完善外来人员犯罪同等办理机制,消除适用法律不平等现象。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外来轻微犯罪人员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检察机关为降低逃避审判、妨碍诉讼进行和重新犯罪的风险,对外来犯罪人员一般不采取不捕、不诉处理。为有效解决外来犯罪人员平等适用法律这个问题,将社会调查风险评估工作和帮教基地建设结合,通过不断完善同等办理机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三是加大检调对接力度,深入化解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本着“能调就调”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合作,把达成刑事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纳入不捕不诉风险评估中,推动社会矛盾的深入化解。在经评估作出不捕不诉决定的78人中,达成刑事和解的有42人,占53.8%。

  四是加强对重大敏感案件的风险评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把涉企职务犯罪、社会关注度高、涉及群体事件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拟作不捕不诉处理的,均纳入社会调查风险评估程序,确保重大敏感案件的稳妥处置。

  五、创新外部监督途径,促进自身公正廉洁执法

  社会调查风险评估就是要摆脱检察机关“自己评价自己”或者“请人评价自己”的监督矛盾,通过走访、调查,充分听取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通过外部力量加强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防止不捕不诉案件成为“人情案”、“关系案”。所有78人经社会调查风险评估作出不捕、不诉决定的案件,未发现违法违规办案情况,有效减少和消除了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疑问,执法公信力得到有力提升。

  一是调查评估的公开透明。突出抓了两个重点环节:首先是案情介绍环节,做到公开、全面。特别是对拟作不捕不诉的理由要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调查小组对案情或者法律适用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承办人进行说明、提供专业咨询。其次是决定反馈环节,做到透明、及时。对于经检委会讨论未采纳评估意见的,以及该院经审查认为县区院作出的不逮捕、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调查小组进行通报、反馈,并做好必要的解释工作。

  二是调查评估的相对独立。首先,两级检察院分别建立了以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主体,以工青妇组织和基层组织干部为辅的调查小组人员资料库。在开展社会调查风险评估前,由检察机关在人员库中随机选择组成调查小组。其次,对调查小组的走访、调查等活动,检察机关必须进行客观记录并且建档备案。在社会调查后,调查小组成员应独立填写《不捕不诉案件社会调查风险评估表》,评估意见由成员集体讨论独立形成,检察人员不得干涉调查小组的调查和评估意见的形成。再次,在调查过程中,调查小组就犯罪嫌疑人的平时表现、道德品行、交友情况等具体问题进行了解时,承办人不得随意发表意见进行评价或者有其他干扰调查小组的行为。

  三是充分尊重评估意见发挥监督实效。评估意见与检察机关意见一致的,由检察长作出不捕不诉决定。评估意见认为不捕不诉不妥的,须召开检委会决定是否采纳评估意见。一年来,有4件4人检察机关拟作不捕不诉的案件,评估意见认为逮捕、起诉的社会效果更好,经检委会讨论后决定采纳评估意见,对其中2人作出了逮捕决定,2人作出了起诉决定。

  (作者单位: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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