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垄断行业成本不能自己说了算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3日02:11  红网-潇湘晨报

  在实践中,有关方面对如何核定垄断行业的社会平均成本、如何开展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认识不一致,特别是对哪些项目是不合理的支出存在分歧,对经营者不能形成有效的成本约束,进而使一些不合理费用由消费者承担。鉴于此,有必要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进一步增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制度的可操作性。国务院法制办2日公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征求意见稿)》。据新华社

  垄断行业职工薪酬将重点审核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重点审核以下费用:

  (一)原材料费;(二)燃料和动力费;(三)职工薪酬;(四)固定资产折旧;(五)固定资产修理费;(六)销售费用;(七)管理费用;(八)财务费用。

  意见稿第九条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定价成本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一)原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按照行业技术标准、合理的消耗量和市场价格确定;

  (二)职工薪酬参照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平均水平确定;

  (三)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合理的规模、年限平均法和设计使用年限确定;

  (四)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参照通常修程和合理费用标准确定;

  (五)销售费用与管理费用中的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按照本条第二、三、四项确定,其他费用按照行业先进水平确定;

  (六)财务费用按照必要、从低的原则确定。

  六种费用将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法律、行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得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的支出;

  (二)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相关成本费用除外;

  (三)与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四)生产经营支出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政府无偿投入及政府补贴、其他政府优惠政策给予补偿、社会无偿捐助的相冲减的费用;

  (五)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附属单位支付的补助支出;

  (六)各类捐赠、赞助、罚款、违约金等支出。

  成本监审结论要提前向社会公开

  意见稿规定,定价成本监审结论书应当由定价机关在制定价格前向社会公布。

  同时,经营者应当配合定价成本监审机关的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经营者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目前我国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主要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重要的公用事业和重要的公益性服务。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产业经营者不宜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行为目标。为了建立健全经营者成本约束机制,维护消费者权益,也有必要制定相关条例。

  有意见请提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0年9月1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也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征求意见”字样。还可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方式(jgcb@chinalaw.gov.cn)发送。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