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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费用禁计入政府定价成本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3日02:35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孙乾)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多种商品,将由政府指导成本定价实施价格监审。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发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征求意见稿)》,就此方面做了相关规定,其中六种费用被明确规定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监审实行目录管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定价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主要指的是,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商品,以中央和地方定价成本监审目录为依据。列入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未经定价成本监审的,不得调整价格。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中央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全部列入中央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地方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六种费用不得计入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定价成本监审的重点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原材料费、燃料和动力费、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修理费、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以及财务费用八个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六方面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得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的支出;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相关成本费用除外;与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生产经营支出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政府无偿投入及政府补贴、其他政府优惠政策给予补偿、社会无偿捐助的相冲减的费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附属单位支付的补助支出;各类捐赠、赞助、罚款、违约金等支出。

  结论书向社会公布

  对于如何审定价格成本,征求意见稿规定,定价成本监审机关应对每一个经营者相关商品的成本进行监审。同种商品经营者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三个以上有代表性的经营者进行成本监审。定价成本应当在被监审的经营者生产经营成本的基础上,汇总计算所有被监审经营者的平均成本,再根据相关规定对平均成本进行审核后确定。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定价成本监审结论书应当由定价机关在制定价格前向社会公布。

  而对于经营者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马上就访

  垄断企业漫天要价将被约束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系副主任吴景明表示,目前列入中央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包括食盐、电力、化肥等切实关乎民生,关系到老百姓日常生活的带有垄断色彩的商品,对此进行价格监管,将约束垄断企业漫天要价等行为,属于合理调控市场,而非干预市场经济。

  但是对于地方定价的成本监审目录,征求意见稿规定由各省自己制定公布,这应该充分考虑到政府行为与市场经济的相关作用,不应干预市场行为,对于一些商品的价格指导,政府应该从加大商品供应、制止不正当的垄断行为方面着手,采用综合调控手段稳定物价。

  ■名词解释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是指依法具有定价权的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有关生产经营成本的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定价成本:是指全国或者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或者提供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同种商品和服务而发生的符合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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