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鹏)昨天,财政部公布《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通知规定,今后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下发之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而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也应同时向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分别报送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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