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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组织者“免责条款”不免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3日02:35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驴友自发组织的自助游,频频发生出游事故,为此很多组织者都在召集时挂出“免责条款”,声明“参加者责任自负”。海淀法院昨天发出旅游警示: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须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免责。

  海淀法院民一庭的洪灶发法官表示,依据《侵权责任法》,宾馆、商场等场所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不得通过“免责条款”,免除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或降低保障标准,从而给游客权利造成侵害。此外,出游等民间自发活动的组织者对其他参加活动者应负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组织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其他参加者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第三人侵权情形下,游客可将该第三人与安全保障义务人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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