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收保护费不给砸车伤人”追踪
N陈世国 黄秋萍 胡彩霞
本报讯 向摩托车工、出租车司机强收“管理费”,不给就采取砸车、割轮胎、扣车,以及打人等手段为非作歹(本报曾作报道)。昨日,记者从石狮法院获悉,本案一名逃犯投案自首后,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在2006年10月至11月间,石狮男子蔡某伙同蔡某灿等6人,在石狮市服装城汽车站,未经汽车站及有关部门许可,以维持车站秩序为名,向在车站门口候客的二轮摩托车车工和出租车司机,按每月每部车人民币200元至300元的标准收取管理费,对拒绝交费的司机和车工则施以砸车、割轮胎、扣车、打人等手段,强迫其交费,先后强行收取8700元。去年12月22日,蔡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违法所得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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