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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城镇职工医保进行全市统筹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3日03:20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萧镇平

  本报讯 漳州市各县(区)之间的职工医保将再也没有地域差距,因为《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本月起正式施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实行“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管理”的原则进行市级统筹。漳州城镇参保职工同病不同保、报销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将成为历史。

  根据《办法》,全市辖区内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人员,统一纳入统筹范围。统筹项目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大病统筹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按其职工月工资总额的7%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月缴费基数,原则上不低于漳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9%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保中心按规定比例为其记入个人账户,其中属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缴费基数可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大病统筹基金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缴纳,不建立职工(含退休职工)个人账户。同时《办法》还规定,参加大病统筹的职工,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该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

  参保人员因病需要转到本统筹区外治疗的,所转入的就诊医院必须是当地的医保定点医院,转入非医保定点医院不予报销。转院时应到参保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外住院的起付线,较本统筹区住院提高300元,在港、澳、台及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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