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者被控伪造金融票证罪 量刑远高于盗窃罪
本报佛山讯 (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姜保、敖亮)利用安装读卡器和摄像头,盗取客户资料后克隆银行卡,这种作案手法经常出现,可是由于犯罪者往往隐藏于暗处,一般很难被抓获。昨日,记者从禅城区检察院了解到,该院近日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对涉案者杨某进行了起诉,该罪名的刑期要远高于盗窃罪。
指控:
四天内三受害者“中招”
被告人杨某今年30岁,只有初中文化,无业。据禅城区检察院起诉,1月14日晚上7时许,杨某在禅城区张槎农村信用社柜员机安装读卡器和摄像头,利用读卡器和摄像头盗得了被害人黎某、杨某吉的农村信用社信通卡的资料和信息。之后,他复制了二人的银行卡,于次日晚上7时40分许在广州市农村商业银行盗取两被害人卡内人民币合计2900元。
当月18日晚上7时许,杨某在张槎农村信用社柜员机安装读卡器和摄像头,以同样手段复制了陈某的农村信用社信通卡,并于次日在广州市农村商业银行盗取卡内400元。
被捕:
疑犯折返装机器被抓
1月19日下午3时许,黎某发现自己的禅城信通卡被人提取了1900元后,到张槎农村信用社反映情况,杨某吉和陈某之后也到银行投诉。
1月29日晚,杨某从南海桂城搭摩托车来到张槎再次作案,将张槎农村信用社大沙分社柜员机读卡器的遮挡器拆除后离开了现场。其行为被银行保安发现,当晚9时45分许,杨某返回该柜员机安装读卡器和摄像头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以伪造金融
票证罪起诉
检察官:
以伪造金融
票证罪起诉
禅城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复制他人信用卡的方法伪造信用卡,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表示,以该罪进行起诉,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别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量刑比盗窃罪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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