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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法奉法让所有人都免于恐惧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3日07:11  法制日报

  □法治观察

  后向东

  在社会生活中什么能让人免于权利被恶意侵犯的恐惧金钱、权力,抑或地位金钱买得来权力却买不来权利,权力者也一样可以被滥用的权力伤害,而地位相比之下更无法确定。在法官也抛开正常法律途径、选择非正常方式上访维权的时代,我们怎样守护住自己的权利毫无疑问,只有在一个信法奉法的社会,人们才能真正过上免于恐惧的生活。

  对于信奉权利的人而言,最令人恐惧的事情莫过于权利不受保障。因而,在我国政府已经批准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序言中,各缔约国一致确认,“只有……人可以享有其……权利,才能实现……免于恐惧……的理想”。而只有所有人尊重所有人的权利,才能实现人人的权利都受到切实保障的目标。如果允许存在不受尊重或者不受保护的权利,这种不尊重权利的恶习,会像瘟疫一样感染其他健康的权利保护机制,到最后所有的权利都难以受到真正的尊重和保护。医生漠视病人的权利;病人可能是一名法官,他在审判时漠视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可能又是一名医生。我们每一个人在社会中,都要扮演不同的角色。当我们是一名医生时,我们主宰着病人的权利;当我们是一名法官时,我们主宰着当事人的权利。同时,我们也可能是一名病人,可能是一个法庭上的当事人。我们其实每天都在同时扮演着两种相互的角色:权利受尊重的人和尊重权利的人。因此,只有尊重他人的权利,我们自己的权利才能得到尊重。如果允许漠视甚至侵害任意一个人的权利,这个权利被侵害的人最终必然就是我们自己。

  所有人尊重所有人的权利,是一种法治的秩序。法治秩序的实现,靠的是每一个人去信法、奉法。信法、奉法之难,不在于依法处分别人的权益,也不在于接受他人承受法治可能存在的不公正,而在于自己的利益诉求与法律发生冲突时对法律的信奉和遵从,在于自己的利益成为法治不可避免的成本时对法律的信奉和遵从。

  绝对公正只是一种理想。法律在很大意义上是一种平衡,它所能保障的只是相对的公正。在法治的秩序之下,严格依照法律得出的结果就应当被推定是公正的,哪怕就某一个具体个案而言,可能会因为法律的机械或者滞后而出现实质上有失公平的结果。如果从法治秩序这一更高价值来考量,极少数个案的有失公平,是法治不可避免的代价,也是法治劣于圣人之治的原因。但是,如果每一个利益没有在法治秩序中得到实现的人,不管在实质上是公平还是不公平,大家都去舍法而求正义,那么最终结果必然是法治秩序的分崩离析,每一个人都得不到法治的秩序。作为一名法官,面对对自己不利的终审判决,没有选择平静接受法律给出的结论,也没有选择正常的申诉方式,而是抛开法律的基本秩序,穿上法袍上访。这固然有这位法官对实体正义的坚信和执著,但是舍法而求正义,那么连法治所能保障的相对公正都得不到了。这名法官的遭遇在现实生活中看起来似乎很反讽,但从某个角度而言,这恰恰就是法治的逻辑。

  当然,法治的逻辑也不完全那么冷酷,它有非常人性化的前提。西哲先贤亚里士多德曾提出法治的著名公式:“法律被普遍遵守,被遵守的法律本身制定良好”。良法之治就是法治的人性化前提。对于什么是良法,判断标准千差万别。但是,如果数量庞大的民众选择舍法而求正义,甚至连本应以司法为己任的法官都选择以极具视觉冲击力的方式上访,以表达对以法律的名义给出结果的不满。那么,我们就必须认真反思,我们的一些法律规定,或者对一些法律实施,是不是做到了良法之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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