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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再现以权欺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3日07:36  深圳晚报

  

陕再现以权欺法?
整个“波罗-红石桥矿区”处在毛乌素沙漠当中。

  ●省政府办公厅致函施压最高法

  ●函件称维持省高院判决将影响陕西稳定和发展大局

  中国青年报消息 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群体性械斗。

  事件源自一起矿权纠纷案。该案由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7年裁定维持原判,数年得不到执行。今年3月,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在社会上引发热议,被指“以权欺法”。

  日前,中国青年报又接到读者反映,同样在陕西省横山县,同样是一起关于矿权纠纷的官司,在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审理过程中,却收到一份来自“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的函。

  在函件中,关于“我省的意见和请求”有这样的表述:“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

  合作勘查 发现煤矿

  2003年8月25日,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下称“西勘院”)与陕西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公司(下称“凯奇莱公司”)签订了《合作勘查合同书》。双方共同出资,对波罗-红石桥勘查区煤炭资源联合进行详查及精查。该矿区的探矿权,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国土资源厅备案,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为1500万元。合同中约定,由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支付1200万元,并拥有该勘查项目80%的权益。合同注明:“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004年年底,凯奇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发琦得到的初步数据显示,这279.24平方公里矿区下储藏着优质动力煤近20亿吨。按2004年国内原煤价格估算,赵发琦将身价惊人。然而,接下来却发生了一系列令赵发琦感到匪夷所思的事情。

  多次变卦 踢掉伙伴

  2005年3月22日,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转款1200万元,西勘院拒收。此后双方进行了协调。2005年5月26日,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支付勘查前期费用900万元,西勘院出具了收据。

  此间,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以合作勘查合同与2003年省政府21次会议纪要精神不一致为由,提出终止合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经调查、协调,于2005年11月作出报告,报省政府办公厅。该报告说:“经审查,我厅认为,双方承诺愿意承担风险,也愿意按照陕西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合作勘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可同意其合作勘查。”

  这份报告表明,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重新达成一致,准备履行合同。然而,接下来,事情又发生了变化。

  “一女二嫁” 另寻合作

  2005年12月14日,西勘院在给凯奇莱公司的复函中说:“因在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未拿到下游产业立项批准,失去合同启动履行的机会,现在履行合同,已无从谈起。”

  此后,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在2006年1月13日,又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报送“关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香港益业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波罗井田煤炭资源勘探工作协调意见的请示”。

  这份文件里中有这样的表述:“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西勘院应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香港益业投资有限公司积极主动协调签订‘波罗井田’勘探合作勘查协议。”

  2006年4月14日,西勘院与香港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香港益业”)签订关于“波罗井田”的合作勘查合同书。赵发琦非常气愤,2006年5月,凯奇莱公司将西勘院起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6年10月19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凯奇莱公司胜诉。法院认为,西勘院在与凯奇莱公司的合同关系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与其他单位签订的面积包括双方合作勘查区域的合作勘查合同,其行为构成违约。

  西勘院不服。2006年11月,西勘院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致函最高法以权施压

  官司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发生更离奇的事情。

  知情人透露,2008年5月4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一份《关于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探矿权纠纷情况的报告》。这份“报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几点意见和请求中,包括“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的合同勘查合同没有完成备案,没有实施,应属无效合同”;“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执行一审判决将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同时,该报告中还有“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这样的表述。

  据了解,这起矿权纠纷案上诉至最高法是2006年11月,一直到2009年11月4日最高法才裁定撤销陕西省高院的判决,发回重审。对于案件本身,裁定书中仅有“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表述。

  赵发琦说,他从一些内部人士处了解到,这份函件的真正起草者是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针对此函件,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教授等法学专家认为,该函抛弃了政府在市场竞争中应有的公正与中立地位,有利用国家公器为私人利益服务之嫌。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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