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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违宪审查的完善者:穆勒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3日07:53  法制日报

  格布哈尔德·穆勒(GebhardMüller,1900年—1990年)生于德意志帝国时期符腾堡王国的比伯拉赫县,1919年至1923年在蒂宾根大学学习天主教神学、历史和哲学,后来转而学习法学和政治,1929年获该校法学博士学位并通过了第二次法律国家考试。1934年至1939年,他历任格平根地方法院法官和斯图加特高等法院法官,盟国管制委员会时期担任符腾堡-霍恩佐伦州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1948年至1952年担任符腾堡-霍恩佐伦州州长,1953年至1958年担任巴登-符腾堡州州长,1959年至1971年担任联邦宪法法院第三任院长。

  担任联邦宪法法院院长期间,穆勒积极探索宪法价值冲突的解决之道,推动了德国违宪审查理论和制度的发展完善。例如,他通过1961年施密特-明镜周刊案,阐述了“法益衡量”理论和“交互作用”理论,承认了“反击”理论,从而认定言论自由在该案中构成侮辱罪的阻却事由;通过1969年联合抵制周报案,将非纯粹基于思想论点而发表的威胁、恐吓言论排除在《基本法》的保护之外,从而完善了吕特案形成的“客观价值秩序”理论。

  此外,他还通过1964年靡非斯特案,确认了人格尊严优越于艺术创作自由;通过1968年拒服民事替代役案,认定基于严肃且持久的良心决定而拒服社会役的行为仅构成对国家法益的一次侵害,应当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从而保障了宗教信仰公民的正当权益。

  张京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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