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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中黔一审被判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3日10:21  贵州都市报

  

樊中黔一审被判死缓

  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樊中黔一审被判死缓

  金黔在线讯 7月29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贵阳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贵阳市金阳新区管理委员会党工委书记、主任(正处级),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樊中黔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樊中黔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书长达98页

  据了解,樊中黔一案的判决书长达98页,法院认定樊中黔的犯罪事实,围绕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项罪名展开。

  法院查明,樊中黔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在房地产工程建设、项目手续审批、项目招投标、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相关工程资金拨付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长期大肆收受王刚、崔全庆等50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05.034484万元,4万美元,0.8万欧元,港币24.8万元,金条50根(价值人民币18.756万元),黄金版《周易》经书一本(价值人民币1.7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樊中黔被依法扣押、冻结现金、存单、存折、购物卡、房屋、黄金物品等财产共计价值人民币1573.706738万元,29.2364万美元,13.02万欧元,港币60.995万元。已查明被告人樊中黔收受贿赂人民币1005.034484万元、黄金物品价值人民币20.456万元,4万美元,0.8万欧元,港币24.8万元;另外违反规定长期多次收受礼金计人民币83.6万元;被告人樊中黔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产合计人民币218.173988万元。尚有人民币246.442266万元、25.2364万美元、12.22万欧元、港币36.195万元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经查证也无合法来源的根据。主动交代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樊中黔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身居重要领导岗位,长期多次接受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大肆非法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且被告人樊中黔个人所拥有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其行为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其主动交代未被掌握的其余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一定的悔罪、认罪表现,其受贿所得的赃款赃物及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已被依法查获,可酌情从轻处罚。樊中黔表示将上诉

  据此,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樊中黔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樊中黔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樊中黔表示将提起上诉。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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