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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贴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3日14:21  金羊网-羊城晚报

  北京消息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了《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政府补贴拟禁止计入垄断行业的定价成本。意见稿规定,定价成本监审结论书应当由定价机关在制定价格前向社会公布。

  薪酬纳入监审范围

  财务费用从低确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重点审核的费用包括:原材料费;燃料和动力费;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修理费;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同时意见稿还规定,财务费用按照必要、从低的原则确定。

  政府优惠政策补偿

  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征求意见稿规定,六种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法律、行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得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的支出;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相关成本费用除外;与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生产经营支出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政府无偿投入及政府补贴、其他政府优惠政策给予补偿、社会无偿捐助的相冲减的费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附属单位支付的补助支出;各类捐赠、赞助、罚款、违约金等支出。

  提供虚假成本材料

  最高拟罚一百万元

  意见稿规定,定价成本监审机关开展定价成本监审,应当对每一个经营者相关商品的成本进行监审。同种商品经营者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三个以上有代表性的经营者进行成本监审。

  意见稿同时规定,经营者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定价成本监审约束

  垄断行业成本乱涨

  据了解,我国《价格法》关于“政府的定价行为”中规定,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成本调查,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

  但在实践中,有关方面对如何核定垄断行业的社会平均成本认识不一致,特别是对哪些项目是不合理的支出存在分歧,对经营者不能形成有效的成本约束,进而使一些不合理费用由消费者承担。鉴于此,有必要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进一步增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制度的可操作性。

  目前我国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主要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重要的公用事业和重要的公益性服务。这些产业经营者不宜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行为目标。政府通过定价成本监审,严格核定经营者的成本,强化对垄断行业成本不合理上涨的约束。

  ■名词解释

  定价成本

  征求意见稿规定,本条例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国或者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或者提供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同种商品和服务而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安苏)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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