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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持母亲存折女儿被判返还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3日14:29  北京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李德岭 高媛)自称老母亲的财物可能落入别人之手,女儿张某把持了母亲的身份证、存折存单等物品。85岁的陆老太只得将女儿张某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近日终审驳回张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她返还其母身份证、基本医疗保险存折、4张银行储蓄存单及4.8万余元的判决。

  张某持有其母陆老太的身份证、基本医疗保险存折、4张银行储蓄存单。去年2月,陆老太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女儿张某返还身份证、4张存单、已被张某取走的1张存单上载明的4.2万余元本金、1000余元住院押金、医疗保险存折以及存折上被张某取出的现金。张某辩称,母亲的身份证、医疗保险存折、存单4张确实在她处。1张本金为4.2万余元的存单已被她支取。她从医疗保险存折中支取的存款用于母亲就医花销。住院押金是用她的钱款交纳。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张某不服,以母亲因病对其财物已无支配能力,为避免其他利害关系人获得诉争证件及财物,不同意返还为由,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陆老太要求张某返还财物,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张某支取的医疗保险账号内的钱款及储蓄存单载明的存款本金也应返还。

  法官针对此案指出,张某说法没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陆老太和张某虽系母女关系,但二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母亲根据自己的意志对属于自己的财物有自由支配的权利,女儿以自认为合理的理由侵占母亲的财物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J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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