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崭新嫁妆车被撞 未获赔贬值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3日14:29  北京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牛佳雯)郑先生为即将结婚的女儿买了一辆轿车作为嫁妆,没承想上路第二天就被公交车撞坏了车后部,郑先生将公交公司起诉至顺义法院要求赔偿修车费及车辆贬值损失。但因不满足请求车辆贬值的条件,在法官的释明下,郑先生撤回了该部分诉讼请求。

  今年5月,郑先生为即将结婚的女儿购买了一辆轿车。刚申领完牌照上路,即与一辆公交车相撞,造成车辆右后尾灯、后杠损坏。经交通部门认定,公交司机负全部责任。因车辆才购买一天,且是为给女儿做嫁妆使用的,郑先生认为公交公司应在修理费之外赔偿其部分车辆贬值损失。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郑先生将公交公司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修理费1930元、车辆贬值损失1万元。

  经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郑先生修车费1930元。

  法官表示,车辆贬值损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主要是看受损车辆经修理后能否达到原有的使用状态。首先,受损部位应对于机动车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至关重要。如果是车体框架或者承载结构受损,那么必然会造成贬值损失;如果只是车灯、车门等部位受损,一般就不会造成贬值损失。其次,在确定了受损部位后,还需要进一步对车辆受损程度进行确定,主要可以通过修理金额和修理明细来考虑受损部位是否已经修复。最后,贬值损失应当在报废年限期间内计算。

  在本案中,事故只造成其车灯和后杠的损坏,修理时也只是更换了车灯和后杠,修理后的车辆完全可以达到原有的使用状态,故不符合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条件。J179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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