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南昌8月3日电 记者黄辉 通讯员吴云 熊瑛 两名男子通过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安装读卡器和摄像头,窃取他人信息,然后复制银行卡取款、消费近10万元。8月2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一审判决徐某和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徐某与两个同乡 (均另案处理)商议,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安装银行卡读卡器和摄像头盗取他人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然后复制他人银行卡取款、消费。三人共同出资1000余元购买了作案工具,之后邀请通过互联网结识的李某加入作案,并许诺每天给李某500元报酬。
2009年9月22日晚至25日晚,徐某、李某等人携带作案工具,先后在南昌市西湖区、新建县等地的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处安装银行卡读卡器和摄像头,通过蹲守窃取了12名受害人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此后伪造他人银行卡取款、消费共计人民币9612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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