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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闭幕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车客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条例还明确了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和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具备的条件。 潘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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