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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捞人”不成 委托人要求“还钱”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3日18:04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8月3日消息(记者彭玉冰 通讯员刘妍)北京郁女士与图书销售的个体商户牛先生有业务来往。一天,郁女士找到牛先生,称其合伙人刁某因涉嫌故意伤害案,被公安机关羁押,请求牛先生帮忙把刁某运作出来。

  牛先生一听,说他认识一个同乡,可以帮忙运作此事,并将郁女士介绍给了那个同乡。

  牛先生介绍的同乡也姓牛,这位牛先生一口答应,能把刁某“捞”出来,但要求郁女士先支付5万元的“捞人”费。

  2010年5月27日,牛先生为郁女士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郁某5万元。随后,郁女士将5万元交付给这位牛先生。

  然而,预定时间过去,刁某并未能“如愿”被“捞”出来。于是,郁女士将两位牛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偿还“欠款”5万元。

  庭审中,郁女士出示的欠条显示,在“今欠郁某5万元”的文字后面,有“刁某6月7日出来欠条作废,人不回来如数返回”的文字,其中“刁某”的姓名被涂抹,“人不回来如数返回”中的“人”字也有篡改痕迹。

  “捞人”费是否受法律保护?郁女士能否要回她支付出去的5万元?北京朝阳法院将于2010年8月5日(星期四)下午14时在法院民一庭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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