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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四项改革规定 强化侦查监督工作

  本报银川8月3日电(记者徐日丹)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在今天闭幕的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改革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充分认识四项改革规定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据悉,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高检院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已就建立审查逮捕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完善刑事立案监督机制、完善侦查活动监督的程序和措施、建立对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机制,起草了四项改革规定。

  朱孝清指出,四项改革规定意义重大。它完善了中国特色侦查监督制度,为强化侦查监督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顺应了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待,是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强化人权保障的有力措施;贯彻了中央的决策部署,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途径;完善了诉讼结构,为增强审查逮捕机制的科学性、提高逮捕质量提供了重要保障。

  朱孝清要求,要认真做好四项改革规定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要加强学习培训,熟悉“规定”的条文,掌握精神实质。二是四项改革规定将给各个检察院增加不少工作量,各地要给侦查监督等部门增配必要的力量和交通工具等装备。高检院也将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编制。三是要进一步学习侦查知识。只有懂得侦查,熟悉侦查,才能监督侦查,才能处理好监督制约与支持配合的关系。

  朱孝清指出,要正确把握侦查监督职能的特点和职责履行的要求。在职能授予上,侦查监督是全面监督与有限监督的统一,故在监督工作中,对于有明确授权或规定的,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于法律虽然有概括性授权但缺乏明确具体规定的,则应抓住突出问题。在职责履行上,要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滥用刑事手段违法插手经济纠纷、违法采取搜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以及其他违法办案、严重侵犯当事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等突出问题上,特别是要放在执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上。

  朱孝清强调,要强化内部沟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要建立信息畅通、衔接紧密、配合默契、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各级检察长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特别是要根据四项改革规定确定的各部门职责,做好办理投诉的流转衔接、调查违法与纠正违法的配合、监督违法与查办职务犯罪的结合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高检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杨振江、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王雁飞出席闭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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