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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是与时俱进的有益举措

  在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公诉工作会议上,高检院领导提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人民检察院同步审查(以下简称同步审查)制度。这是对检察机关全面加强法律监督职能,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意义重大的一项改革措施。

  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重要特色,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性质和职能的重要体现。全面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是党的明确要求和群众的迫切愿望,对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没有强有力的法律监督,就没有健全巩固的法治,没有切实的诉讼监督,就没有法律统一公正的实施。

  源于此,曹建明检察长在201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作的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要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强调把人民群众的关注点作为诉讼监督的着力点,努力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要加强对刑事审判特别是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的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今年初制定的关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也明确提出:检察机关要以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为目标,全面加强和改进诉讼监督工作。

  公诉工作不仅承担着指控犯罪的任务,而且还承担着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如果说,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那么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就是公诉工作的一项基本的职能内容和重要的价值体现。能不能在对审判活动的诉讼监督方面有所作为,对法院的判决从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性质是否准确、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以及量刑是否适当等多方面进行严格审查,能不能发现错误并依法提出抗诉或提出纠正意见,从而发挥监督的应有作用,是公诉工作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面临的现实考验。质量高,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法治建设和检察事业是贡献,做不好,就有违人民的期望,与公诉工作在检察事业中的地位职责不符。对此,必须增强紧迫感,决不能敷衍塞责,无所作为,必须真抓实干,做出让人民满意的真实成绩。

  但是毋庸讳言,当前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很多司法机关面临着说情风的困扰,在一些地方甚至带有公开化、常态化特点。受其干扰和影响,一些地方职务犯罪惩罚的轻刑化、非监禁化情况相当突出。据统计,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其中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判处免刑和缓刑的比例高达85%,而同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数却仅占已被判决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2.68%。

  腐败行为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害人民利益,人民群众对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深恶痛绝,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对腐败现象严肃查处。但是对职务犯罪案件心慈手软实行轻刑化和非监禁化的处罚,背离了群众对廉洁从政的期待和惩处腐败的意愿,不符合反腐败斗争大局的需要,也有损法律权威。尤其是,在腐败现象仍处于高发期,腐败行为多发的形势下,更不利于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更易招致公众的不满,没有丝毫正面效果,所以必须态度鲜明地坚决予以防止和纠正。

  从法律层面说,防止和纠正对职务犯罪案件处罚轻刑化、非监禁化现象,提高司法质量,保障反腐败斗争成效,是法律监督职责的题中应有之义,检察机关责无旁贷。公诉工作要完成好正确履行职责,强化诉讼监督,服务党和国家反腐倡廉工作大局的任务,就必须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决裁定的审查,尤其要把好事实认定和刑罚适用关,保障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司法活动正确适用法律。但是,检察机关并没有与社会隔绝,影响法院产生对职务犯罪轻刑化、非监禁化判决的因素,也同样干扰着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以致有的检察机关出现明知法院量刑不当,却不敢抗诉、不想抗诉或不好意思抗诉的问题。也有的检察工作人员,执法能力不足,不能发现职务犯罪案件判决裁定中的问题,不能提出纠正意见。这样的办案心态、执法行为和监督效果,严重影响对职务犯罪的严肃惩治,有损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声誉。对职务犯罪处罚不力的现实情况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关注点,屡屡受到公众批评,急需作为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着重点,下功夫花力气采取各种措施认真解决。

  检察机关对法院判决裁定只进行同级审查的传统监督方式,曾经起过应有作用。但是,当前传统监督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变化的社情、形势需要,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再墨守成规,对传统模式一成不变,就无法保障司法工作的公正程度。针对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对检察机关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和法律对检察机关审查判决的授权,果断改革履行职责的内部工作方式,推出同步审查制度,不但体现了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精神,符合服务大局,强化监督的理念,也适应了群众的新期待和形势的新要求。所以,同步审查制度符合权力制衡的法治原则,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司法权力之一的法律监督权的行使,也需要制约和监督,同步审查,就具有权力的互相制约和监督的意义。同步审查不是出于对下级检察院或某位公诉人的不信任,这项制度的设置,对监督权力而言,追求的是防患于未然避免权力使用不当的情况;对外部影响而言,追求的是形成合力抵制对依法办案肆意干扰的效果;对审查质量而言,追求的是防止因能力不足而出现错误结论的问题。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同步审查制度,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体现法律监督的整体力量,可以提高审查判决的质量,有效防止轻刑化、非监禁化。同时,还有助于上级院发挥办理案件的指导作用,通过司法实践,平衡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罚标准,对正确适用不起诉处理也有积极意义。这样可以使对案件的处理和法律的适用,相对得到统一,尽量避免下级院各行其是,达到增强法律权威和检察工作效能的目标。

  有的检察机关在实践中,曾对同步审查措施开展过试点,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职务犯罪轻刑化、非监禁化问题,取得了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人数同比都有较大幅度下降的效果。这个事实也证明同步审查有利于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对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理职务犯罪,能够发挥出积极的监督和保障作用。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就是这项制度必会产生良好的效果,具有光明的前景。

  实际上,加强审判活动监督不仅是检察机关自身要求,而且也是社会各界群众的心愿,同时也获得了审判机关的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例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2008年就率先制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大力监督并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体现了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北京市检察院近年来加大对判决的审查和对错误判决抗诉的力度,得到了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的积极配合,他们对抗诉案件中确有错误的判决,二审时通过对案件直接改判或发回重审等方式坚决予以纠正。这些都给检察机关正确处理司法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的关系,改进监督方法,增强监督实效,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权威,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徒法不能自行”,仅仅有好的制度和机制还不够,实行之后能否取得成效,必须扎实地做好必要工作。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将在已有的工作基础上,认真贯彻执行同步审查制度。一是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同步审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如既往地坚决防止对职务犯罪案件格外从宽的做法,增强执法监督能力。二是积极实践。各级院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弘扬法治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能动性积极性,保证同步审查正常运行。三是总结经验。在司法实践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能动地完善和加强同步审查制度,使之在司法实践中取得最佳效果。

  (作者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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