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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因果关系认定时要把握三点

  渎职犯罪中,如何认定玩忽职守行为与所发生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玩忽职守罪的因果关系主要有两个特点:第一,偶然性。许多玩忽职守犯罪危害结果得以发生,并不是行为人所实施的玩忽职守行为所必然造成的,客观危害结果之所以发生往往是中间介入了其他因素。第二,间接性。与玩忽职守因果关系偶然性相适应,许多玩忽职守犯罪因果关系呈现间接性的特点,即客观危害后果并不是行为人玩忽职守行为直接造成的,而是由行为人玩忽职守行为有关的其他因素造成。

  我国刑法理论中因果关系理论研究虽然取得了许多成果,但一直没有形成共识。主要有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学说,“中断”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司法实践中,玩忽职守犯罪往往隐藏在严重后果背后,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认定上有一定的难度,笔者认为,在认定玩忽职守犯罪因果关系时应重点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全面查找导致结果发生的各种原因。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应通过危害结果去分析客观存在的各种原因。在具体的案件中,当某一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时,究竟是哪些行为或者哪些因素对结果的发生起作用,应当全面考虑。从结果出发去追寻原因,包括考察玩忽职守犯罪主体的行为、第三者或者被害人的行为以及涉案物品的属性或者自然事件等相关因素。

  (二)分析玩忽职守行为、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的作用。对因果关系的分析,建立在对常识尊重的基础上,需要以人的一般经验进行理性判断。在现实的因果关系发生过程中经常发生渎职行为之外的其他因素介入的情况,应当从危害行为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程度进行判断。一般应通过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等,判断介入因素的来源和玩忽职守行为是否有关。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异常的、独立的,与玩忽职守行为毫无关系,能够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则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不应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反之,危害结果是在介入因素借助玩忽职守行为共同作用下导致的,则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认真查明行为人的职责要求。玩忽职守罪属于刑法规范中的职务犯罪,在分析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必须与行为人的职责相联系。离开行为人特定的职责要求就难以判定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在实践中要查明行为人的职责要求,从而认定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作者单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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