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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警受贿:在熟人关系中丧失警觉

  当前,刑罚执行过程的司法公正问题倍受关注。2006年至2010年4月,湖北省襄樊市城郊地区检察院共立案查处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16案18人,其中涉及监狱民警受贿案件8案8人,分别占立查案件总数和人数的50%和44.4%。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监狱民警受贿犯罪,笔者对2006年以来办理的监狱民警受贿犯罪案件的特点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案件特点

  受贿民警多为一线管教民警。所查处的案件中,涉案民警大部分常年在一线管教服刑罪犯,对罪犯计分考核、调动、工种调整等事宜有处置权,对罪犯减刑、假释、保外救医呈报具有一定的决定权,可以利用这种权力进行“以权谋私”活动,干扰正常的刑罚执行秩序。

  受贿民警反侦查能力强。所查处民警对司法机关的侦查方法和手段比较熟悉,反侦查能力比较强。他们在实施受贿等职务犯罪时,特别强调一对一的环境,以免留下不利于自己的旁证。在侦查讯问时,心理防线较坚固,不轻易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单笔受贿数额不大,连续受贿较多。涉案民警大都以“关照”服刑罪犯为名,接受多名服刑罪犯的请托,在调动监区、疾病治疗、对外联络诸多方面竭力为服刑罪犯大开“绿灯”,收受或索要服刑罪犯或家属的“好处费”、“辛苦费”,涉及数额大到上万人民币,小到几百人民币,并且对此类问题习以为常,作案次数有的高达21次之多。

  行贿目的和作案手段多种多样,日益隐蔽。服刑罪犯的亲属为了使自己的亲人在狱中能得到所谓的“关照”,如安排劳动岗位、考核记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等,不惜用重金贿赂一些意志薄弱的监狱民警。涉案民警收受贿赂后,对不符合“减刑、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采取隐瞒重大违纪、伪造记功表扬材料、虚报疾病等方式,为其非法呈报减刑、保外就医。同时,服刑罪犯及家属认为涉案民警为其“帮了忙”或是碍于威慑,很少愿意举报或提供证据,阻碍了侦查机关工作。

  监狱民警受贿案件影响深刻、社会危害大。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民警作为国家刑罚的执行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服刑罪犯及其家属的贿赂,知法犯法,对社会消极影响和危害性更大,严重影响了刑罚执行的公平正义,扰乱了监管场所正常的刑罚执行秩序,严重损害了监狱及政法机关的形象。

  发案成因

  涉案民警政治素质低、法纪意识淡薄。直接从事监管一线的基层民警,直接与罪犯打交道,对罪犯的奖惩又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抵御外界各种诱惑的能力相对较弱,将法律赋予的权力当成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如受贿人云某曾被评为监狱十佳青年民警,是监狱重点培养的青年干部,由于放松对自身的严格要求,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涉案民警的管理教育“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由于历史的原因,许多监管场所建在远离城市,比较偏僻的地区,不少监管民警特别是一线的民警,长期生活工作在条件艰苦、工作辛苦、生活清苦的环境里,在监管改造和生产经营的双重任务下,少数单位对违法违纪的当事人惩治不够严格彻底,总想到要尽量保护民警,只要当事人改正错误、下不为例,只给予一般的批评和组织处理,导致当事人自认为可能是组织上查无实据,故一有机会又变本加厉地违法违纪,最终滑向犯罪的深渊。如受贿人肖某、王某早在2002年、2004年就曾被监狱发现有收受服刑罪犯少量财物的违法违纪行为,监狱只是给予内部警告处分,但此举并未引起二人警戒,而后又继续收受服刑罪犯财物。

  熟人充当“中间人”。受贿案件主观上的原因是涉案民警个人贪欲作祟,但客观上关系人的请托,无疑起了牵线搭桥、推波助澜的作用。罪犯亲属为了罪犯的减刑或改善生存状态,无孔不入,将监管民警当做首选目标。近年来查处的案件几乎都有同学、同乡、亲戚、朋友,甚至是同事在其间充当“中间人”,以熟人之情下馆子,联络感情;以熟人之情送钱物,要求办事,受贿民警最初就是从这种温情脉脉的熟人关系中丧失了警觉,混淆了界限。

  预防对策

  加强监狱民警教育,筑牢思想防线。要加强监狱民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从根源上遏制腐败的滋生,把廉政教育纳入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布置中,有针对性地开展示范和警示教育,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廉政教育,特别是运用监狱民警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警示教育,每年定期确定一个教育主题,以解决突出存在的问题;

  强化机制制度建设,筑牢制度防线。通过全面深化监狱管理体制改革,打破职务集中制,建立分权制,以尽可能地减少权力参与配置,堵塞谋取金钱的渠道。完善刑罚执行工作机制,加大建章立制力度,细化工作程序,努力减少人为因素,最大限度地控制监狱民警的个体自由裁量权,以程序公正促执法公正;

  强化监督制约作用,拓宽监督渠道。派驻检察机关加强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功效,切实搞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重点放在事前,把工作做在前面,以起到预防、引导作用,还要进一步扩大和深化狱务公开和检务公开,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幅度,使刑罚执行权有较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其权力置于阳光之下,以便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实施有效监督,杜绝和减少利用职权进行暗箱操作犯罪行为的发生;

  加大犯罪打击力度,构筑威慑防线。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充分运用检察职能,通过查办职务犯罪,形成声势,形成威慑,达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目的。司法监狱机关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也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执法犯法的人员要严肃处理,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主动、及时移交检察机关依法查处。同时检察机关与监狱机关纪检部门要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双管齐下,共同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和打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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