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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电梯机房太吵 索赔6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4日03:58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江荣义

  本报讯 崔先生住在厦门湖里区中环花园小区,对门就是电梯机房,机房在运转过程中发出的噪音令他无法正常工作和休息,于是将小区的开发商厦门惠龙集团有限公司、海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小区的物业厦门海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环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处告上法庭。昨日,湖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崔先生说,3月31日,经过厦门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他的房子室内边界噪音为34.5分贝,已经超出1类功能A类房间排放的限制(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A类房间指以睡眠为主的房间,1类功能A类房间噪声排放限值为昼间40分贝、夜间30分贝),而主要噪声来源就是电梯机房。因此,可以认定是开发商在建设时没有配套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而小区物业作为电梯机房的管理人,拒绝整改机房,才使得他长期饱受噪声污染。

  他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和环境监测服务费近6000元,立即暂停使用电梯机房并采取隔音降噪措施,使室内噪声达到标准。庭审时,崔先生又增加诉讼请求称,如果被告不能采取有效的房屋降噪措施,应按每日100元的标准赔偿他。

  庭审焦点一:

  监测依据是否有效?

  庭审中,开发商辩称,小区是在2001年按照当时的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建造的,当时也通过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并获得首任业主的认可,不存在违背当时噪声排放标准设计或建设有瑕疵。因此,公司不是崔先生所说的噪音污染发生的责任人。

  针对崔先生所提供的环境监测中心站的监测报告,三被告认为,崔先生提供的监测分析依据的是2008年8月颁布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但小区是在2001年建成的,开发商不可能预见到7年后出台的标准。

  即使崔先生的情况适用于2008年的标准法案,那么诉讼房屋也是属于2类环境噪声标准(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2类功能A类房间噪声排放限值为昼间45分贝、夜间35分贝)。根据检测出来的噪音分贝,可以认定崔先生室内的边界噪音没有超标。

  庭审焦点二:

  电梯机房归谁管?

  

  对于暂停使用电梯机房并采取隔音降噪措施,物业管理处辩称,电梯机房作为房屋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该是该楼栋全体业主共同使用和管理。在未经业主有效授权之前,物业管理处不仅无权要求其他业主暂停使用电梯,还无权擅自使用公共维修金对电梯机房采取降噪措施。

  开发商也认为,电梯机房不在他们的掌控之下,崔先生作为电梯机房的共同业主,应该与其他业主共同承担使用电梯机房的一切风险和后果。

  开发商及物业还都认为,他们根本不存在实施噪音污染的行为,也就不存在承担噪音污染侵权责任的事实基础。因此,他们均提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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