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都市报讯(记者胡挺)在消费利益受损或遭遇消费陷阱时,维权消费者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商家拿出合同条款,指着最下面的一行小字——“解释权归本店(公司)所有”。从11月1日起,这种状况将有望得到改善。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规定,合同制作方不得有单方面解释合同的权利。
《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对方下列权利的内容:选择交易和服务的对象、数量、范围和内容的权利;要求提供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依法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权利;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解释合同的权利;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另外,包括房屋买卖、房屋中介、物业服务;供电、供水、供气;旅游;有线电视、邮政、电信服务;消费贷款、人身财产保险;运输;拍卖、抵押、质押七大类的合同文本,以及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合同文本,含有格式条款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在首次使用30日前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省工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工商部门将对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进行统一编号,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免费供当事人查阅。当然,工商部门并不是对每一个格式条款合同文本都“有案必备”。对那些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权利、义务不对等,而又必须备案的格式条款进行审查,并要求其限期进行修改,逾期不改的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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