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昨日的庭审中,左某辩护律师认为,左某不应该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而应定性为交通肇事。因为到现在为止,本案的关键证据被害人刘某的尸体还没有被打捞到,无法鉴定刘某是被撞死的还是溺水身亡。因此,本案在证据上还不能达到确实充分。
但公诉人反驳称证据确实充分——在交通肇事之后,目击者证明被害人被撞后处于昏迷状态,并不停地哼,可见当时刘某并没有死;而左某将被害人抱上车后,谎称是送往医院抢救,而左某当晚行车路线沿途共有6家医院,但他没有进入上述任意一家医院,最后连人带车开入江中。案发后,即使被害人亲属立即赶到现场,也失去了救治刘某的机会。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孙志军律师认为,从现有证据看,根据刑法的谦抑原则(即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定交通肇事更为合理;但左某为逃避责任把车开入江中,确实涉嫌故意杀人。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石勇律师认为,这是一起转化案件,由于左某不懂法,从交通肇事案演变成一起涉嫌故意杀人的刑事犯罪。他提醒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要及时报警,听从警方的安排,积极救治伤员。
(记者蒲哲 实习生任吴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