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民政部近日制定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据介绍,制定这一办法是为了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办法是根据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的。
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办法还规定,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分为社会团体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基金会类三类。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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