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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开一面与“明刑弼教”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4日08:11  法制日报

  网开一面,为社会所称赞,为史家所肯定,原因在于其用刑或不用刑的目的都在于“弼教”,即张扬礼教的价值观,维护人们心目中的大法,是为“明刑”。相反,拘泥于格律之文,却引得社会“颇有喧词”,原因在于这种拘泥远离了人们心目中的“大法”

  □马小红

  古代社会的法律“特权”多为官僚贵族而设,但是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德行卓著的平民也常常因礼教的原因享此殊荣。究其原因,是因为“礼教”才是人们心目中的根本“大法”,其所提倡的价值观较具体的法律规范更具有约束力。统治者对一些因维护礼教而违法的草民施以法外之仁,有着更为深远的考虑———维护为社会广泛认可又能维护社会稳定的礼教,这就是“明刑弼教”。

  在史书上记载的古代法律案例中有两个典型案例生动地说明了统治者对因礼教而以身试法者网开一面的用意。

  第一个案例发生在战国齐宣王时期,有兄弟二人殴死一人,死者身上有一处致命伤。吏捕兄弟二人审讯,兄弟二人“堂上争死”,都说死者身上的那一处致命伤是自己所为。吏不能裁断,作为疑狱上报了齐宣王。齐宣王颇有法律观念,也感到为难:“皆赦之是纵有罪也,皆杀之是诛无辜也。”斟酌再三,以为知子莫如母,于是告诉断案的人说:“试问其母,听所欲杀活。”即问一问他们的母亲,由她来裁断留谁杀谁。听到吏的询问,这位母亲悲泣不已,最终还是选择了牺牲弟弟,留下兄长,她回答询问的官吏“愿杀少子,以活其兄。”母亲这样解释了自己的选择:“少子是自己的亲生子,长子是丈夫的前妻之子。丈夫在临终时将长子托付于我,如果我选择留下少子而杀长子,岂不是忘夫之托,背己诺言岂不是以私爱而忘公义”吏望着悲痛欲绝的母亲,深为感动,于是上奏宣王。宣王也感佩这位母亲对亡夫的一诺千金,不仅下令赦免了二子的死罪,而且赐这位母亲“义母”的称号。(刘向《列女传·卷五》)

  第二个案例是东汉酒泉地区有一位孝女名叫赵娥。她的父亲被同县人所杀。复仇原本是男儿之事,但赵娥的兄弟皆因病而亡,仇家暗自庆幸。赵娥虽已经出嫁,且已经为人之母,但却毅然以复仇为己任,她暗携兵器十余载,从不懈怠。终于一次偶然的机会与仇家相遇,她毫不迟疑地杀死仇人。复仇后,赵娥径直到县衙自首,她面无惧色,心无遗恨,对县官说:“父仇已报,请就刑戮。”执掌法律的地方官面对这样一位孝女,宁可辞官也不愿将其置于刑网中,县官脱去官服,劝赵娥逃走。但是,赵娥却不肯领情,她坚持认为为父复仇是自己的本分;而依法量刑是县官的职责。后来,遇到皇帝大赦,赵娥被免罪,州郡在她的家乡对她的孝行进行了表彰,负责教化的太常官也赠予“束帛”(十匹布),以表彰其孝行。(《后汉书·列女转》)

  在二十五史的记载中,如同赵娥一样,因为维护礼教而触犯法网,却又被网开一面的烈女、孝子、义仆、侠客不可胜计。但应该注意的是,古代社会的这种网开一面,在今人看来似乎是曲法任情的执法,不仅并未造成人们对法律的亵渎之心,相反却增加了人们对法律正义性的信赖。

  古代也有不顾礼教而拘泥于法律规范的案例,在礼教与国法无法兼顾的情况下,不惜坏礼而护法。但这种在今天看来的“法治”之举,在古人的眼中却恰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唐朝开元年间,有一位名叫张审素的都督,与监察御史杨汪结怨,杨汪以张审素谋反而构成其罪,张审素问斩,张审素的两个尚未成年的儿子张瑝、张琇被株连流放岭外。时隔不久,尚在年少的张瑝、张琇潜回都城,寻机手刃杀父仇人。兄弟二人被官府缉拿后,市井坊间同情、赞赏的舆论占据主流,人们认为这兄弟二人“幼稚孝烈,能复父仇。”主张赦免二人。朝中则有两种意见,一是以丞相张九龄为代表的主赦派,认为应该顺应民意,维护礼教;一是以李林甫、裴耀卿为代表的主杀派,认为“复仇虽礼法所许,杀人宜格律具存”。玄宗听从了后者的意见,下敕处死二人,但玄宗在敕中也承认,对兄弟二人的缉捕,虽“律有正条”,但士庶依据礼教却“颇有喧词”,所以不宜在市朝中对兄弟二人行刑。不公开行刑,就是玄宗给张瑝、张琇的礼遇,也是对礼教的一种维护。但是在民间看来,这种礼遇远远不够。于是,人们纷纷作文悼念并“榜于衢路”,公然表达对孝子行刑的不满和悲愤。又集资在兄弟二人被刑处造“义井”、为兄弟二人造墓作为纪念。史家感叹,为孝子之死“时人所殇如此!”(《旧唐书·孝友传》)

  网开一面,为社会所称赞,为史家所肯定,原因在于其用刑或不用刑的目的都在于“弼教”,即张扬礼教的价值观,维护人们心目中的大法,是为“明刑”。相反,拘泥于格律之文,却引得社会“颇有喧词”,原因在于这种拘泥远离了人们心目中的“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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