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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刑犯投案自首获减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4日08:11  法制日报

  【重刑犯投案自首获减刑图】

  □庞朝骥

  清代的《刑案汇览》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当时湖南省零陵县因民房失火,火势蔓延到县衙的监狱,使得骆棕古等十一名在押犯在火灾的混乱中走丢了。大火刚被扑灭,这十一名犯人回到监狱自首,并且声称是因为着急躲避火灾而暂时离开,并没有潜逃之意。经详细核查他们的案件记录发现,犯人骆棕古犯了谋杀罪,窦大礼和蒋大泗打死了自己的亲属,他们犯的都是法律规定的重罪,被判处了斩监候,关在监狱里等待处决。根据清朝的法律,关押的斩刑、绞刑重犯以及流放、充军、徒刑等犯人如果因为监狱发生意外事件走散,又自己回来投案的,不但不追究逃脱之罪,还将他原来所犯之罪的刑罚减轻一等。因此,巡抚在查实他们确实是因为失火而走失,并且自动回到监狱投案的情节后,比照因事故从监狱走散须减轻刑罚的法律判决,对骆棕古等十一名犯人都比他们原来所判的刑罚减轻一等处罚,即杖刑一百,流放三千里。

  本案是适用自首规定的案例。犯罪后自首减免刑罚的制度,在我国历史上很早就出现了,《尚书》中就有关于自首的记载。自首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表现,它体现了轻刑慎罚的主张,是中国古代教化优于刑罚的法律思想的具体应用,也有利于统治者分化犯罪分子,加强社会控制,降低执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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