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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硕果累累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4日08:23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蒋安杰郭宏鹏刘百军

  7月30日,由福建省法官协会联合中国法官协会、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海峡两岸法学交流协会(台湾)、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制日报社等单位共同举办的第二届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在福建省福州市顺利落下帷幕。

  在两天时间里,三个单元的分组讨论中,与会代表们直面现实问题,从学术研究和实务操作两个视角,开展对话与研讨,积极建言献策。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何鸣在3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称,研讨会取得了多方面的实质性成果。主要体现在:拓宽了人员交流交往中权益保障的思路;明确了处理民事纠纷和商贸纠纷的原则;坚定了开展司法合作和法律服务的决心;提升了对台海法治环境良性构建的思索;增强了对涉台审判事务问题研究的信心。

  据福建高院新闻发言人何鸣介绍,本届研讨会以刚刚签订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为背景,以“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中的司法保障与法律服务”为主题,主要研讨“两岸经济文化交往权益保障问题研究”、“两岸司法实务新问题研究”、“两岸司法合作与法律服务问题研究”和“海西法治环境问题研究”四个方面的问题。

  视角对准投资和旅游权益保障

  据介绍,随着两岸经贸文化交流交往日渐频繁,双方人员互往、投资置业、旅游访学也逐渐增多,由此带来的隐名投资、旅游纠纷等各类权益纠纷时有发生,寻求司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数量也与日俱增,成为制约当前两岸人民经济文化往来的一大瓶颈。

  此次会上,代表们把视角对准两岸投资权益和旅游权益的保障上,探讨投资纠纷的困境与出路、隐名投资的防范应对、投资贸易争端的解决、往来旅游的权益保障、互涉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等等,畅谈改进完善或者化解纠纷的思路,大大丰富了对这一领域法律问题的见识见解,拓宽了视野,为我们今后规范运作和加强协作提供了广阔的视角和有力的依据。

  明确平等对待民商纠纷处理原则

  两岸频繁往来的民事关系和商贸关系,使得涉台民商事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的态势,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类的离婚诉讼、台资企业中的劳动争议和对台渔工劳务合作等民事案件,以及农产品贸易、海上货运、加工承揽、承包租赁等商事类型的案件上。由于两岸在民商事法律上制度规定有所差别,诉讼途径程序亦有不同,导致在适用法律过程中面临区域法律冲突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对于法律和政策的理解不同,司法部门对于法律的适用选择标准不一,难以取得较为满意的办案效果。

  会上,台海两地的法律人对于破解这一司法难题,纷纷建言献策,寻求切实可行的解决之道,明确了“平等对待、公正合理、提升效率、司法为民”等适用法律的总体原则,为从实践中解决司法实务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思路和定位。

  就民商事司法互助、商事仲裁合作问题,与会者就两岸相互认可民事裁判、两岸民事专属管辖权、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涉台民事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商事仲裁机制构建等问题展开了研讨。

  两岸司法互助面临诸多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在总结“两岸司法合作与法律服务问题”这个专题研讨时说,本次研讨涉及到对两岸互涉犯罪刑罚裁量、两岸商业贿赂犯罪比较、大陆与台湾地区刑法关于黑社会犯罪的冲突与法律解决、两岸反洗钱立法差异、两岸惩治毒品犯罪、两岸罚金刑制度比较与借鉴等问题的研讨。

  其中,诈欺犯罪是本次研讨的一大热点,与会者认为,两岸跨区诈欺犯罪存在诈欺犯罪难以证明、不法所得无法追回等困境,如诈骗特别是利用手机及网络诈骗是困扰人们的突出问题,往往只能查到员工,不能查到后台,以往只用数额来定,但实务中很难查到诈骗的钱,传统的诈骗在信息时代的定罪能否转变思路,以其所发的信息来确定标准。

  对于两岸之间刑事裁判认可问题,与会者认为,随着两岸交往的不断发展,在不损害本地区利益的基础上,有条件地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的刑事裁判是可行的。在一方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对对方地区所发生的刑事案件作出判决后,这个判决就需要得到对方的承认。否则,当被判刑人在一方服刑期满或在其他情况下回到对方地区后,仍有受到追诉与处罚的可能,因而损害被判刑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与会者认为对于两岸刑事司法制度的差异问题,可以在建立刑事裁判相互承认机制中着力加以解决,即引入必要的异议和说明机制。当一方提出请求,让另一方承认其刑事裁判时,被请求方可以对该刑事裁判产生的疑问提出异议,而请求方应当加以必要的说明;如果异议确实成立,则请求方通过其再审程序予以纠正。两岸之间彼此对刑事司法制度不信任的问题,可以通过继续大力推动交流,澄清误解,并通过建立妥当的合作机制,逐步建立互相信任。

  就刑事司法协助中的案犯移交问题,与会者认为,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案犯移交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引渡,性质不同,问题相似。在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案犯移交应以坚持双重犯罪原则为基础,但不应采取政治犯不引渡、死刑犯不引渡、本国国民不引渡等原则。

  在两岸打击犯罪的合作上,2009年4月正式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使跨越两岸的刑事犯罪依此协议全面合作,包括协助侦查、提供文书送达、调查取证、罪赃移交等司法互助,并可通过该协议将已定罪或侦查中的刑事(嫌疑)犯遣返。与会者认为,两岸同胞血脉相连,两岸应基于互利互惠之原则,建立双边良性互动之发展,携手共同打击犯罪,有效遏止两岸犯罪。

  涉台审判涌现新类型案件

  本届研讨会举办期间,还同时召开了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海峡两岸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的年会,在对过去一年工作进行回顾的同时,决定在新的一年要依托福建高院的地缘优势,利用专业委员会汇集众多具有丰富涉台理论研究和审判经验的法官和学者的力量,积极开展涉台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针对涉台审判实务中不断涌现的新类型案件,以及长期困扰涉台审判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研究,发挥各自优势,为涉台审判理论研究出谋划策,共同破解难题。相信依赖专业委员会和海峡司法实务研讨会两大平台,定能在涉台审判事务问题上取得新的进展。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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