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下月起施行
●此前已经经过审批的户外广告,还可继续存在
●逾期未拆除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本报讯 (记者 李广军 贺文兵)下月起,在城市广场、城市景观带、公园、学校教学区、居民区、住宅楼将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也禁止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墙体(面)通过悬挂、粘贴等方式设置户外广告。
这是9月1日起施行的《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的。记者昨日获悉,该《办法》共六章40条,施行后,《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十种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办法》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规定,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做到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正是根据这种原则,《办法》明确了十种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其中包括“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的;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墙体(面)通过悬挂、粘贴等方式设置的;利用行道树进行设置或设置行为将导致绿地损毁的。
引人关注的是这一条规定:禁止在城市广场、城市景观带、公园、学校教学区、居民区、住宅楼设置户外广告。
“我们小区现在有不少广告栏的位置打商业广告,请问这种情况该怎样处理?”记者了解到,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此前已经经过审批的户外广告,还可以继续存在;但是当合法设置期限已到时,相关部门将不再新设和续批。
流动广告车将不见踪影
此前,长沙市曾经出现过流动广告车的踪影,对此也有不少争议。而根据《办法》,“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以及除公共汽车、船舶以外的交通工具”进行户外广告设置的,将被禁止,因此,这种曾经被认为“化平凡的街道为缤纷的剧场”的流动广告车,将被禁止并消失在长沙街头。
《办法》还规定,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和岳麓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麓山景区、天马山景区、橘子洲景区以及岳麓书院与牌楼口之间牌楼路两侧各3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对此规定,不少市民表示支持。“在这些历史名胜区域缅怀历史时看到广告,心里总不是个滋味。”张先生这样说。
公益广告设施不能发布商业广告
人在街上走,祸从天上降。此前,因为户外广告坠落而发生意外的事故有不少见诸报端,遇到这种事情该如何处理?《办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对出现残缺、破损、严重褪色、灯光显示不全等现象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拆除。”一旦户外广告设施坠落、倒塌、损坏,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户外广告设置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不少打公益广告的名义,行商业广告之实的情况,《办法》规定,在户外公益广告设施上只能发布公益广告内容,不得发布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同时,在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上,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公益广告。
设置户外广告不超过3年
《办法》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3年。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有效设置期内,户外广告设置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调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对户外广告设置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因商业开发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对户外广告设置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开发单位予以补偿。
《办法》要求,户外广告设置期满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在到期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置人逾期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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