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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资金不应成为公共财力的直接补充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4日09:36  东方早报

  审计署7月29日公布报告称,其在对玉树地震捐赠款物的审计中,发现汇缴进展缓慢。不过,对于很多慈善组织而言,他们正在艰难界定“汇缴”一词的准确含义。7月7日,民政部会同五部委发布《青海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募集的善款,需要汇缴拨付到青海省政府、青海省红十字会、青海省慈善总会的专用账户中,由青海省方面统筹安排使用。“汇缴资金”的政策安排,却招致10多家全国性慈善基金会的困惑,乃至态度明确的反对。(《21世纪经济报道》8月3日)

  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关于捐赠资金使用的表述是给了基金会裁量权的,其中规定“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也就是说,在现行法规中,政府主要在慈善组织注册和公益资金审计中施行管理职能,而慈善组织在公募权、资金使用决策等权利上有明确的自主性。这与民政部会同五部委发布的《青海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显然“撞车”。这恐怕也正是许多慈善基金负责人提出以下疑问的原因:“未来慈善组织到底做什么?灾难时帮助政府募款吗?”

  在健康的社会,慈善对社会的救济从来就是政府社会保障体系外的有益补充。但必须承认,目前我国的很多慈善事业被当做政府公共财力的一个补充。因为现在的官方提法是,慈善事业是中国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并列。“组成部分”和“有益补充”显然有很大的差异。这就在某种程度上造成,慈善甚至已经成为政府筹集资金的一个新渠道。

  可问题是,慈善本是政府行为以外的一个独立的平衡社会的机制。而政府的公共资金是为大部分的人而设立的,但是不可能照顾全部人,还有少数一些人、一些事,是无法照顾到的,这时往往才需要慈善的介入。慈善资金只有独立于政府系统之外,摆脱公共财政的束缚,才能真正起到为公共资金顾及不到的地方提供补充的作用。反之,如果慈善基金通过公共财政统一使用,则难以达到这样的目的。

  比如就灾后重建来说,这种由公共资金所进行的重建,是基于全局的一项措施,不可能涵盖灾后社会中可能发生的每一个情况,而针对某些特殊情况,社会慈善基金却能适当地补充这个不足。因此,我们有必要把慈善和公共资金分得清清楚楚。一个社会的灾后重建,是需要公共财政强力支持的,而不是靠慈善来解决的。慈善是民间的自觉行为,政府只应出台政策,为慈善提供成长的空间,而不应将慈善资金纳入到公共财政中加以使用。广东东莞 李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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