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热死人是“高温懈当制造的悲剧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4日13:44  国际在线

  8月3日多家媒体报道,在山东,高温天气悲剧频发,济南多名户外工人中暑身亡,建设部门高温停工规定成为一纸空文。济南市立三院仅31日一天接诊的40例中暑病人中就有11人经抢救无效身亡,山大二院、山东省立医院也出现多起中暑引发的死亡病例。据医院介绍,死者多数为建筑工人。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关学军说:没有监管部门,我们只是这么要求,它没有法律法规啊,他要是不执行,我一点办法都没有。

  高温关怀已被国家有关部门纳入工伤范围,“多名建筑工人中暑身亡”、“高温停工规定成空文”之类的新闻告诉我们,高温关怀仍有悬空状态,高温救助等更是企业自发行为,而不是强制性法律行为。不发降温费、不实施高温停工最多会受到道德谴责,因为没有规范的法律制裁,也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在增加利润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之间,企业和老板更愿意选择前者,抛弃后者,而将员工的安全需要和健康保障扔到一边。

  现行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是1960年出台的,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我们却要按照47年前的“暂行规定”办事,可行性、导向性和科学性大打折扣。特别是《标准》对不发放降温费、高温不停工等行为缺乏处罚措施和具体条文,企业违规难以追究,助长了违规者的违规动机。

  仅靠“道德自律”去落实”高温关怀”,”高温关怀”会成为“空头支票”。社会观念已进行了及时跟进,“立法动作”不能迟滞于社会客观,不能坐视“高温关怀”成为墙上画饼而不闻不问。

  应将“高温立法”工作提升日程,出台强制性法律。如果说过去,挑战高温是一种敬业精神,今天,高温已经和台风、海啸、暴雨一样,成了灾害性天气,我们应将高温关怀纳入劳动者基本权益构成,用人性化、细节化、小而美的法律条文为“高温关怀”设定操作性强的“法律直通车”,让假大空式的“高温作秀”无空可钻;用约束性、惩罚性条款对违规者严肃处理。高温救助不仅仅是一种道义和责任,更是企业主、老板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用法律规范用工者的高温救助意识,使之不敢大意和儿戏,用温馨、务实的条款提升员工的法制意识,增加自我保护能力。

  更重要的是,通过法制精神的确立,倡导培养一种“高温关怀,人人有责”的社会文化认同和管理体制认同,使不履行“高温关怀者”成为一种羞耻行为和无德行为,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营造“高温关怀”的无所不在、无时不在的社会化和自然化。

  令人欣慰的是有些地方已出台了地方性法律,比如2005年,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日最高气温达40℃全天停工、高温作业中暑应认定为工伤”。重庆市出台了《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37℃以上须发高温补贴”,“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不含40℃)为中度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并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高温救助不再是可有可无,而是必须落实;不再是纸上谈兵,而是货真价实,用强制性法律制约“高温懈怠”以及漠视劳动者权益的漫不经心,高温关怀就能得到积极落实。(雷泓霈)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