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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打开井盖邻居跌入井内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4日15:04  北京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陈立昱 记者孙莹)因为邻居马女士私自打开井盖,刘女士在做饭时跌入井盖被烫伤,随后将马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记者今日获悉,西城法院一审判决马女士赔偿78000余元。

  刘女士诉称,去年4月20日,邻居马女士私自将院内的自来水井井盖打开,后未将井盖盖好。刘女士第二天下班回家做饭,手端一锅热汤路过井盖时,跌入水井内,被热汤烫伤。刘女士起诉索赔10万余元。

  马女士反驳说,她因自家水龙头水量小打开井盖,把水拧大。后来也将井盖盖好,仔细检查没有问题后才离开。可自她盖好井盖至事发时相隔一天一夜,刘女士一家多次出入厨房踏过井盖,都没有异常。马女士认为,她已将打开的井盖盖好,不能证明是没有将井盖盖好导致原告受伤,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中规定:井盖按照其权属分别由市政、房管等有关部门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井盖。马女士擅自将井盖打开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马女士打开井盖之前,未出现任何事故,之后发生了刘女士坠井致伤的事实,因此法院认定刘女士的损害与马女士私自移动井盖有直接因果关系。马女士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刘女士长期站在井盖上做饭亦有不妥,对损害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确定其承担10%的责任。J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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