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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依法加强法院执行工作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4日16:31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2010-08-04 16:17

  青海新闻网讯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该决定的出台,对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1999年9月24日,青海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该决定实施十多年来,为推进我省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加大执行力度,解决执行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民事执行程序的相关内容做了比较大的修改。同时,随着全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和社会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

  2009年6月5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情况的报告》。主任会议认为,省法院在报告中提出的适时在原决定的基础上充实完善,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的建议是可行的。为此,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草了决定草案初稿,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先后数易其稿后,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法院执行难是一个老大难问题,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法院执行工作作出决定非常必要。决定草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已基本成熟。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决定的相关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基础上,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必要的修改,提出了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并通过。通过后的《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从依法维护执行工作的法律权威、加强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加强和改善执行工作、依法维护生效裁判的执行、加强协助执行和工作配合、各级人民政府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教育作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八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1、为了加强和改善执行工作,《决定》第三部分对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判、健全执行监督制约机制以及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时应当坚持的原则和执行款专用账户实行专户、逐案管理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2、为了依法维护生效裁判的有效执行,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执行中具有可操作性,《决定》第四部分规定:“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对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手段阻止证人作证,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被保全的财产,以及采取其他方法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为制裁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行为,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决定》第四部分规定:“被执行人应当如实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和转移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悬赏举报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审计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也可以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4、为了加强协助执行和工作配合,《决定》第五部分对各有关部门协助执行的职责分别作出了规定,即“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与检察、公安、监察、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管、税务、工商、劳动保障、国有资产管理、银行、证券、保险、出入境管理、招投标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建立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工作制度,配合人民法院建立有关信息沟通和执行工作联动机制。”“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时,需要办理相关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的查询、查封、扣押、冻结、转移等手续及查询工商、税务、户籍档案的,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阻碍执行。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系统内统一查询、冻结、扣划的工作机制,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协助执行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对其依法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5、由于近年来存在部分特困群体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执行不能,为进一步推动建立执行专项救助基金工作,《决定》第六部分规定:“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分级设立救助基金。由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义务能力,导致申请执行人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救助,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申请执行人予以适当救助。”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是对青海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的修改和完善。该决定的出台,将有力促进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的开展。正如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邱峰所言:它将推动全省法院的执行工作。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强化执行工作成效;进一步完善了执行工作机制,把民诉法修正案关于执行工作的新规定落到实处,进一步深化了执行工作改革,完善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和执行权分权制约机制;进一步规范了执行行为,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行;进一步大力争取各方支持,巩固综合治理“执行难”问题的工作格局。(作者:刘娴 康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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